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正文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

2008-05-09 13:46 燕赵都市报

  国务院法制办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用专章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定。根据草案,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草案还规定,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最 新 商 讯
招 商 信 息
热 门 推 荐
健 康 指 南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刊登广告 | 使用说明 | 关于中华网 | About Us | 豁免条款 |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 china.com 中华网京ICP证020034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审批[2002]字第142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3]字第24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检字[2005]第6号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05871 举报信箱:jubao@china.com
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