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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意见

2008-05-09 14:48 财经网
实施条例草案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工”宗旨,但也对劳资双方的利益作出一定平衡

  【《财经网》专稿/记者 任波】5月8日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条例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当中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激烈争议,因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自2007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并始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期间牵头起草“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曾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也许是因为争议激烈,其颁布的日期也由传说中的今年春节前后一再推迟。

 此前,坊间一度传闻该条例将在五一期间正式颁布,国务院法制办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之举表明了决策者的谨慎态度。

 从此次所公布的“草案”内容看,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作出更为细化的解释和完善,令其在《劳动合同法》框架内更富有操作性。在此前提下,“草案”也确保《劳动合同法》当中一些可能导致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途径被坚决堵死。与此同时,也对劳资双方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平衡。

 “草案”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恐怕莫过于对无固定期限条款的解释。无固定期限条款是《劳动合同法》当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经劳动者提议,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十年工龄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

 对此,“草案”第九条则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2008年1月1日起无效。这可看作对于立法思想更倾向于“保护劳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效力的强化。

 同时,“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十四种情形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的五种情形,不过这些规定基本上均可在《劳动合同法》内容当中找到相应的条款。

 而“草案”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比较明确地截断了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将长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可能性。根据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此外,“草案”对于劳资双方均十分关注的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问题,也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说明。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代表“劳方”和“资方”两方面的意见。

 例如,对于普遍关注的解除合同违约金问题,“草案”对员工需要支付的培训补偿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企业为员工付出的“专项培训费”须“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一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草案”同时规定,在五种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中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各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大增加,由于法律规定的尚有不明确之处,这更为争议的处理增加了难度。“草案”的上述规定能否有效规范争议的处理,并获得劳资双方的认可,尚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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