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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2008-05-09 18:2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李延霞、王宇) 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针对部分税务机关仍存在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和要求纳税人开立“税款预储账户”缴税问题,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规范账户管理、禁止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

  通知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金融机构开设过渡账户存储税款,不得将税款存放在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经费账户,不得利用各类税款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不得通过设立税款过渡账户获取利息弥补经费,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用于缴税的“税款预储账户”。

  对于违规开立的税款过渡账户问题,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清查清理工作,凡清查出的违规税款过渡账户,都要立即撤销。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购置税账户、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车辆购置税账户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账户资金的管理,严防利用账户延压、截留、贪污、挪用账户资金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通知表示,要严格规范待缴库税款的缴纳。对于异地缴纳税款、从第三方账户缴纳税款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一律通过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办理缴库。

  通知说,要进一步加强账户审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违规批准税务机关开立税款过渡账户,不得批准预算单位开立“税款预储账户”,要加强对同级税务机关和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审批管理,做好对有关账户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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