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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款送保险”做银保诱饵 涉嫌侵犯储户知情权

2008-05-08 13:45 云南法制报
以“存款送保险”为诱饵 存单被贴保险标签

近日,本报对银保产品中理财保险误导消费者进行了多次报道,一时间“保险理财”这个词渐渐热了起来。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人都把保险看作是和基金、股票、债券等产品一样的理财工具,甚至认为买保险就是一种理财。很多人到银行存款也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但在银保合作的吸引下,稀里糊涂地就购买了保险。这些现象都是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了银保合作协议的结果,银保合作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性质的合作?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一法律教师从法律的角度深度解读了这一问题。

  没有法律依据的“银保合作”

  银行与保险公司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经营机构,银行经营的是货币的存贷差,而保险公司经营的是信誉,用信誉提供风险保障。如果银保可以“合作”,那么任何行业都可以和银行合作,银行就成了保险超市、证券超市、百货超市,总之在银行可以买到一切,因为钱在银行。银行的经营项目是要经过核定的,营业执照上写得很清楚,虽然有代理保险之说,但不是简化手续的“合作”,甚至于合作的方式是为保险公司提供银行的名义、概念,提供推销场所及代替推销,这样的“代理”会是干净的吗?保险公司也一样,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两类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营业执照上同样写得很清楚,“理财”就不是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项目。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是规范银行与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家法律,“银保合作”明显违反这两部国家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允许保险公司的业务在银行经营场所推销,甚至要求银行职员参与保险的推销,这样的“合作”是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保合作”的实际效果正是“保障”了保险公司对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还双方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为银行的行为免责,企图逃避法定责任,视银行法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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