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等11项收入免征个税 消除市场不合理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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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等11项收入免征个税 消除市场不合理猜疑
本报记者包兴安
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公告》明确了11项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其中,1项涉及股市。
“《个人所得税法》自今年实施以来,个人纳税负担大幅减轻,居民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备受社会好评,对稳定经济、拉动消费、提振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但对个税的理解程度不同,存在解释口径和税收执行不统一问题。
张依群表示,此次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对个人取得的担保收入、赠予收入、礼品收入、礼金礼券收入等操作细节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梳理取消了之前的一些与新个税法不一致或不相适应的个税政策,一方面为家庭、个人乃至税务机关在个税政策操作执行上吃了定心丸,消除了一些不合理的猜疑,有利于保证新个税法让居民家庭和个人充分受益;另一方面通过废止取缔原有的一些与个税相关的单项性政策,减除了之前个税政策与现行个税间的不必要干扰,让《个人所得税法》更清晰明了,让个税执行更符合实际和规范有效。
例如,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按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文件规定,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个税法中“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税。当时,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20%个税。
假如,股民王某从某证券公司取得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10000元,王某应缴纳2000元个人所得税。而本次《公告》废止了这项政策,意味着王某不用再缴这项个税。
《公告》还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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