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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2018年05月30日 14:08 来源:中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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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稿提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本市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审议稿还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一定区域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禁止停放区域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停放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审议稿将有关违法生产销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行为及其处罚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移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具体表述为“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措施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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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拟立法加强非机动车管理

  3月29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列举了非机动车种类,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此外,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图文无关

  该条例在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的同时,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等乱象进行治理,遏制以往源头管理不力、措施针对性不强、超标车处罚乏力等“乱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

  需立法明确管理职责

  “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令执法陷入尴尬

  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部分电动自行车“超标”上路、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北京市超标电动自行车已达300多万辆,占电动自行车总数的80%。

  目前正在执行的1999年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但厂商为了满足消费者对较长续航里程的需求,电动自行车电池越做越大,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几乎都在40公斤以上,部分车辆甚至超过70公斤;最高时速普遍超过20公里,部分车辆时速超过了40公里,在城市的道路飞奔,活像一匹匹脱缰的野马。

  针对电动自行车国标更新滞后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进行了修订,今年1月,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示。新规明确,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由每小时20公里调高至25公里,最大整车重量(含电池)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更重要的是,原有标准只有部分条款是强制性的,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这也意味着,新标准实施后,将为各大城市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提供执法依据。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调研中发现,过去,由于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甚至交警在路面管理时常遭遇市民质疑:“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执法陷入尴尬境地,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重点管理销售和登记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处三倍罚款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北京将从五个方面构建电动自行车全方位管控体系:一是从目录公示、带牌销售、快速登记等方面鼓励、引导市民购买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挤压超标车的空间;二是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而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的,销售者承担退换货责任;三是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对已售出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可以责令销售者召回;五是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收缴。

  从草案条文可以看出,北京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重点放在了车辆销售和登记环节,这也符合北京电动自行车外地生产、本地销售使用的实际情况。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目录公示制度,将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公示目录中车辆品牌、型号对应的技术参数。鼓励消费者购买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承诺对于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为购买人办理退换货。草案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还明确,电动自行车以及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方可上路行驶。为了方便市民办理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推行产品公示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销售者在销售电动自行车时可以当场为购买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购买人不需另行办理。

  设立3年过渡期

  条例实施前已购车辆悬挂临时标识可上路行驶

  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李富莹介绍,对本条例实施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期间,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为车辆悬挂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为了确保非机动车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条例草案还针对相关规范要求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比如,“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驾驶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车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

  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的管理备受关注,李富莹认为,一方面公众对于这些行业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批评比较强烈,立法应当对此有所回应,另一方面对其管理既要考虑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顾其行业发展。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认为,对于社会反映较多的电动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并不属于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调整范围,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全环节管理,优化道路通行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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