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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机密封股东“清仓”后道歉 持股不足5%违规减持如何监管?

2017年05月27日 13:53 来源:第一财经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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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机密封(300470.SZ)26日发布的一封“清仓式减持”道歉信引发市场高度关注,股东深圳市柏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柏恩”)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将所持上市公司400万股股票全部清仓,造成违规。

按照入股价格2.28元/股计算,深圳柏恩此次减持收益共计1.218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减持前深圳柏恩持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3.75%,不足5%,不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称《减持规定》)的约束范围之内。

违规减持,然后道歉了事,这让部分投资者对如何监管的问题提出质疑。“日机密封违反首发招股书中做出的承诺造成了违规减持,但是因其持股不到5%,处罚标准尚不明确。”一位证券诉讼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以往的行政处罚案例都是针对持股5%以上股东。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日机密封招股书中其实特别设有承诺约束条款,深圳柏恩如未履诺,需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相关承诺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日机股份所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违背招股书承诺

2015年6月12日在创业板上市,深圳柏恩在其IPO之前通过增资方式获得股份。

2010年2月22日,日机股份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000万,同意深圳柏恩等对公司增资2,400万股,增资价格为2.28元/股,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深圳柏恩获得200万股,发行前持股5%,发行后持股比例降至3.75%。

深圳柏恩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 23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均价32.73元/股,合计减持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5%。减持后,深圳柏恩不再持有公司股份。2017年5月25日, 深圳柏恩发函告知公司,已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共计400万股。

虽然发行后持股比例已不足5%,但是深圳柏恩依然需要履行在招股书中做出的承诺。作为日机密封的股东,深圳柏恩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日机股份的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深圳柏恩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同时,“深圳柏恩在减持所持有的日机股份的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监管层约束承诺履行的要求,深圳柏恩在招股书中同时做出了约束“未履行承诺”的承诺。

深圳柏恩称,本公司将在日机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日机股份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因违反相关承诺出售股票获得的收益归日机股份所有;如果未履行该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道歉”只是开始

对于前述未按照承诺违规减持的行为,深圳柏恩解释称系工作人员对减持规定理解不到位所致。

“由于公司上市新股发行导致深圳柏恩持股比例被动降至 3.75%,工作人员误 以为深圳柏恩所做出的承诺仅需在其对公司持股达到 5%以上时才须遵守、履行, 因此导致本次违规减持发生。”深圳柏恩称,由于工作人员对减持承诺和相关证券法规在理解上存在偏差,导致本次减持未能提前三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履行披露义务。

深圳柏恩表示,对减持操作的不规范行为给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致歉,并恳请各位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谅解。同时解释称,已组织相关部门加强 对证券法规的学习培训,以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证券管理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对于上述解释,有市场人士表示说服力有限。一方面,深圳柏恩对日机密封的持股进行了全部减持,交易金额上亿;另一方面,深圳柏恩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除投资之外不从事任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深圳柏恩已就未履诺事项向公众致歉,而对于出售股票所获收益的处理、以及投资者在交易中可能发生损失的赔偿,还有待监管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减持规则漏洞待补

2015年下半年以来,监管层对股东减持的监控监管不断加强。2015年7月,证监会就曾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违法行为加强监测,并组织筛查了近50起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在对违规案件的调查基础上,证监会于2016年1月9日发布实施了1号公告,即《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证监会及交易所将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限制账户、限制减持的措施,情节严重的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监管。

上述规定对于“断崖式减持”、“清仓式减持”等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减持规定》明确说明是为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行为。对于持股不足5%的股东违反承诺减持,没有做出约束。

今年4月,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拉抬股价高位套现,超比例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的现象进行批评,并引述市场人士说法称“吃相难看”。

5月26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专门就少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影响力的股东清仓式减持、断崖式减持等现象做出回应。发言人邓舸称,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组成部分,《若干规定》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稳健经营、回报中小股东,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对此专门组织力量进行了研究评估。近期,在总结前一段实践经验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证监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修改《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将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随后交易所也做出回应称,今年以来,交易所集中组织力量,认真总结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手完善配套的减持业务规则。其中,着重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部分股东“清仓式减持”、减持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从完善制度规则、加强一线监管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准备。

前述证券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未履行减持承诺的行为,目前还没有非常清晰的处罚案例,不过在未来《证券法》修改过程中,可以考虑将未履行承诺按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做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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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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