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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就“信用卡新规”征求意见 拟对单一客户设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2021年12月16日 21:00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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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北京,记者姜樊)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要求银行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等问题。《通知》也再次重申了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近年来银行将信用卡作为零售驱动的核心业务,叠加互联网支付的蓬博发展,银行信用卡的总量增速较快,且产品越来越丰富。但部分银行经营理念粗放,服务意识不强,风险管控不到位,存在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为此,业内人士认为,《通知》的实施在短期内可能会降低银行信用卡的发卡量,但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提质增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中银协将研究制定和完善信用卡营销、发卡操作风险准备金、睡眠卡管理、分期业务管理、催收管理等信用卡业务领域的自律规则,引导会员单位加强信用卡业务内控合规管理。

禁止银行长期睡眠信用卡率超过20%

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共计达到了7.98亿张,环比增长0.97%,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张。

在如此之多的信用卡发卡量背后,事实上却有着大量的信用卡处于“睡眠”状态。所谓睡眠信用卡即为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信用卡。据介绍,当前,各家银行睡眠信用卡占比差异较大,其中信用卡业务占比较大的银行睡眠信用卡占比普遍在20%-30%,部分银行则达到30%以上。

此次新规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规定,银行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

“部分银行经营理念不科学,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需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过去一段时间银行将信用卡当作零售转型的重点业务,因此信用卡发卡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是导致睡眠卡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银行发卡未来应提高门槛。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可能会在短期内让银行发卡规模的增速将有所降低,尤其是一些睡眠信用卡占比较高的银行,但不会出现骤降。这不仅有助于银行管理信用卡授信业务,也有助于为用卡客户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此外,《通知》还列示了默认勾选同意、强制捆绑销售等营销禁止行为,并明确规定未经银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

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

信用卡的过度授信问题也是本次新规关注的重点。《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强化信用卡风险模型管理,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

“当前,部分银行信用卡管控不审慎,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加大了经营风险,不合理推升客户杠杆水平。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当前信用卡联名发卡过程中,出现了多项贷款业务合并在一张信用卡中,这导致了持卡人在使用时无法明晰债权主体的现象,造成了联名信用卡的授信集中度问题。为此,《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应对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分别设置集中度指标。同时,对联名卡提供的服务进行了规范,规定合作发放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

董希淼指出,此前一些银行由于希望在信用卡发卡总量上有所突破,所以选择跟一些互联网平台进行合作,导致其主要客户来源于同一平台,这种方式实际上使银行积累了较大的风险。

为此,银保监会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针对合作平台,应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并明确约定双方权责。

信用卡分期余额不得再分期

信用卡分期业务能够有效缓解用卡人的短期资金紧张问题,同时增加银行的息费收入,是信用卡持卡人使用最多的服务之一。

此次《通知》出于风险防范以及不增加客户息费负担的考虑,要求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银行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同时,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监管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董希淼认为,一些银行的分期业务不设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甚至默认持卡人在消费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自动分期。这类行为属于诱导过度使用分期的范畴,这增加客户息费负担。此类做法并不合理,理应进行监管。

针对分期业务期限,信用卡专家董铮表示,目前银行分期业务通常最长为3年,此次《通知》规定分期业务期限最长为5年对当前的业务并不受影响。但银行分期业务期限普遍拉长至5年的概率不大。

董铮表示,当前提供二次分期业务的银行并不多,这类业务风险较大,但监管对此类业务需在政策层面明确禁止,以防范个别银行可能因此出现相关风险。而预借现金业务分期,由于现金的去处较多、风险较大,因此监管规定较短的分期期限,以此来防范相关风险。

严厉打击信用卡“息费”陷阱

由于部分银行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模糊实际使用成本,不合理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信用卡的息费一直是客户投诉的重灾区之一。

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通知》还明确提出,银行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

“新规提出对息费进行规范,并对信用卡的总体息费水平进行限制,这对保护持卡人是非常重要的。”董希淼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意味着银行未来需要明确各项收费和加总后的收费是否合理,并需要对客户完成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陷入“息费”陷阱。

建行、工行、农行、招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今日均表示,将在监管试点框架下推进信用卡业务创新,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信用卡业务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CF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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