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案起诉,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致歉
8月13日晚间,贵州茅台集团官网刊登一则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声明中宣布,“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今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这缘起于此前茅台集团两度申请“国酒茅台”商标,申请均被驳回。
茅台集团多年前就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提交使用“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但2016年年末,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今年5月25日,商标委作出决定,再度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第8377491号“国酒茅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中明确写道,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国酒茅台’,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国酒茅台’中虽含有‘国’字,但并不属于‘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近期,有被茅台列为诉讼第三人的酒企向澎湃新闻表示,公司确实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
附: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
2018年5月25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及相关方意见,在深入细致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公司提出的“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复审决定“不予注册”。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我们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日前因内部工作衔接问题递交的诉讼申请,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茅台能有今天的良好发展局面,离不开党和国家、业界同行、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历经多年发展,茅台品牌已经深入人心,品质与品牌被广泛认同,企业影响力正向国际市场延伸。特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各兄弟企业和社会各方表示由衷感谢。
茅台将继续感恩前行,一如继往、一心一意做好产品,以过硬的产品品质、温情的品牌服务回馈社会。我们也将继续秉持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与广大兄弟企业和衷共济、同心携手,尽心尽力维护好白酒行业来之不易的竞合发展生态,维护好数代茅台人铸就的良好发展局面,努力推动白酒行业不断向好。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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