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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管理新规发布:须具备教师资格证,首提黑名单制度

2021年09月14日 17:37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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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双减”改革任务落实。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下一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抓好落实,不断深入推进,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也应当承担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印发后,各地积极推进落实,随着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用、解聘、检查和监督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为此,我们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2.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过程。

答:按照“双减”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抓紧组织力量起草,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借鉴公办中小学校教师管理配备政策,形成了文件征求意见稿。一是征求课程教材、教师资格、民办教育、校外教育等专家意见,对主要内容和政策点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征求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有关方面意见,对主要政策点和落地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征求有关部委的意见,对整个文稿进行修改完善。

3.问:《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从业人员?

答: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问:《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哪些条件要求?

答:不同于一般行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的角度,机构应当从严把握用人标准。从业人员要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思想政治要过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守法意识要过关,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三是品德行为要过关,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四是专业能力要过关,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五是职业身份要过关,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5.问:《管理办法》对机构招用人员提出了哪些程序要求?

答: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还应符合以下环节和要求:一要前置查询,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要书面签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三要岗前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四要及时公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五要结构合理,要求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6.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从业禁止条件?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育人工作,对其除了要有正面的规范要求外,还要有从业禁止要求。《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对“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11种情形的,培训机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如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将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管理办法》专门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以下两类人员: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7.问:《管理办法》检查监督举措有哪些?

答:按照“双减”文件要求,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起责任、抓好落实、形成合力,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培训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多次、多项违反规定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相关解读】

崔昌宏:抓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推动“双减”落实落地

近日,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专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制定的管理要求,是落实依法治教,推动“双减”落实落地的重要举措。依法管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关键。《办法》从招用、管理、解聘、检查监督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是我们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根本遵循,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将从业人员细化为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等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并提出了“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等具体要求,将有利于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集中力量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和核心内容技术的研发,促进服务质量提升,优化资源效果,真正起到将资金、资源、人力投于教育教学一线的目标。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办法》对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教学、教研人员“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同时,明确了禁止进入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范围,并对从业人员的言行列出了十一条负面清单,为从业人员从事校外培训划出了不得触碰的红线,并借助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实现违规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明确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能够有效防止部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个体虚假包装。通过联合惩戒、信息共享等措施,可以阻止过去违规培训从业人员换个“门头”继续开展高价培训等现象发生,维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办法》同时要求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与从业人员维持劳动关系,有效维护了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信息透明的市场新秩序。对于学生家长而言,信息不透明、不真实、虚假宣传承诺频现,是一直以来难以挥去的阴影,校外培训机构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办法》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公示机制,在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对虚假宣传和承诺起到了有效打击。结合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家长能够获取更加真实有效的培训信息,为家长选择满意的培训师资提供了条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办法》要起效,关键在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一是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强化政策解读,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良好舆论氛围。二是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更新、公示等方面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入职前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和在职定期筛查制度。三是强化从业人员日常管理,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机制,不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教育良好生态建设,促进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四川省教育厅副厅长崔昌宏)

刘向兵:规范机构用工管理 增进“双减”政策效果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入贯彻中央“双减”政策,深化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遵循了“双减”和机构治理需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总体原则。人力资源管理和用工规制是决定机构教育方向、培训质量和运行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抓住这个“牛鼻子”,强化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势必能有效推进机构治理,增进“双减”政策效果。

《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了三个方面的规制。

首先,严格准入门槛。不仅校外培训机构设置需要提高准入标准,其从业人员也需要提高准入资质。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仅如此,《办法》还规定,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从业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这对解决校外培训机构鱼龙混杂、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培训质量难以保障、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开出了管用的“药方”,扎紧了制度的“笼子”。

其二,规范用工管理。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上的法律责任,进而保证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是此次《办法》中的重要创新手段。《办法》明确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企业义务,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些规定保障教育行为的稳定与可预期,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两大主体同时强化了法律约束。《办法》还列出了十一种负面行为清单,划定了校外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办法》格外强调培训,不仅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对初次招用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岗位培训,而且要求机构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各方面,以便提高从业人员的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其三,强化监督检查。为了突出教育的公共属性,《办法》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方面需要接受家长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应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这一规定可以使得家长对校外培训机构师资力量的真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教育水平进行客观评估和理性选择。另一方面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还专门实施惩戒措施,尤其是建立全国统一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力震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家长和未成年人权益。

总之,《办法》的出台是基于校外培训供给端推出的重要改革措施,通过对症下药、辨证施治,规范机构用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和准入门槛,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不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还可以促进从业人员规范化和职业化,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最终能够有力促进校外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等“双减”目标的达成。(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党委书记刘向兵)

郅庭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同样应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双减”政策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广大师生、家长对中央高位决策部署、从根源上改善和优化教育生态点赞称快。此时,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着眼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让教育回归本质的规律,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职责和规范提供了制度依据。

一、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

《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指导思想,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界定和类型划分入手,首先回答了什么样的人、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

即,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指的是,“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三种类型人员的角色界定及其内涵为,“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

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这一特定对象,决定了这支从业人员必然与教育或育人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这支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事实上就是影响人和培养人的活动,因而同样是党的教育事业发展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能回避的组成部分,因而应该有明确的制度规则,用以加强这支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其人员及所从事活动的管理。

二、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整体目标,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专业标准

无论从国家战略需要层面,还是从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角度,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的关键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了“建成教育强国”的远景目标和“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大任务,为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改革发展描绘了清晰蓝图、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首要的是高水平教师队伍的支撑。为了不断提高育人质量,不仅要提高学校教育体系内的师资水平,也应该努力打造校外培训机构的优秀人力资源构成。《管理办法》回应“双减”政策“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要求,进一步将其具体明确为,“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尤其对教学人员和教研人员还进一步提出“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等师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从机构的角度,《管理办法》则用不同类型从业人员的结构比例,要求并引导其朝向高质量的目标发展。“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这样确切的教职比和生师比,无疑为保障机构的培训质量和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设置了关键的约束性指标。此外,《管理办法》还对机构应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的岗位培训,用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用设“红线”、列“黑名单”、立“不得”等制度,为落实落细落严监管提供依据

如何将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落实、落细、落严?《管理办法》划定了从业人员行为“红线”或底线规则,详细列举了零容忍的11类行为,如“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等,要求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同时,《管理办法》还将触碰上述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人员,经查实审核后,统一列入“黑名单”,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均不得招用。明确规定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促使学校教师和机构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是彰显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推动机构从业人员同样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之策。(华东师范大学教授郅庭瑾)

薛二勇: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优质发展

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定科学的招聘、过程监测与退出机制是新阶段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关键环节。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是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优质发展的基本抓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教研人员、助教和带班人员等,明确其工作类别,有助于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相关的资格标准。校外培训机构本质上是教育机构,因此其从业人员应该不仅具备培训学科的知识和技能,而且需要具备相应教育教学的知识和素养,掌握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发展规律,以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一,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教学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务,因此教学和教研人员数量应当不低于此机构从业人员数的一半,以使机构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目标。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有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也要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这强调了培训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行业标准,具备相关资格证书,以保证从事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招聘的从业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并负主要责任。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要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符合招聘条件获得录用的从业人员,要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员岗位培训,明确培训内容,其应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教学职业道德和政策规定等,以保证其具体工作中的正确方向。聘用人员之后,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在全国统一的监管平台进行报备,以便于社会监督和政府管理。另一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从业人员的用人主体,应当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保证从业人员资质条件、招用情况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把好方向、守住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日常工作的监管,包括培训教育内容、行为、方式等,尤其强调从业人员不得出现11种负面情形,否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教育行政部门构建社会利益相关者监督校外培训机构的畅通渠道和机制,建立健全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机制,对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进行阶段性、过程性检查,将有关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督学参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常规性检查、抽查之中,对于违反有关国家政策的从业机构,要对其进行整改、停止招生或者取消办学许可证,对有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经核查后要进行行业禁止。多部门协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协同把好从业人员关,明确资格标准,推进政策的落地。

第四,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要求,明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是建设高质量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其规范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划定红线,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做出禁止从业的规定,有助于净化从业人员队伍,把好人员关口。同时,保护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劳动的岗位责任、报酬福利、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考核办法等,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薛二勇)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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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往往自称“文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假冒公文要求学校转发相关通知到家长群。通知会要求家长收看直播课程,这些课程大多冠以“家庭教育”、“安...

来源:时代周报

十三部门出手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有望进一步规范。...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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