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片酬乱象,广电总局拟推片酬与社会效益挂钩
北京商报讯(记者郑蕊韩昕媛)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不仅对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还指出要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尤其是在片酬管理上,《管理规定》明确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经营工作也相应出现了新的变化,营造高质量的发展环境离不开制度保障。
《管理规定》显示,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
近年来,明星“天价片酬”事件不时被曝出,以演员郑爽“208万元日薪”一事为例,不仅被指在艺人限薪令下获取高片酬,还被指出通过“阴阳合同”偷漏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片酬,《管理规定》也明确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在此次的《管理规定》中,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被进一步完善。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广播剧等网络视听节目,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其中,经纪机构组织演员、嘉宾、网络主播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管理规定》明确自律要求,进一步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并提出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其他从业主体,扰乱正常行业秩序。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文娱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过高片酬等乱象也时有发生,使得各方持续推进加强文娱行业综合治理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谈到,现阶段,演员片酬与作品质量不匹配的问题仍有待解决,《管理规定》的发布,着重强调了片酬与节目社会、经济效益的联系,将进一步引导文化产品的质量提升,让更多的资源围绕作品本身发挥应有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在规范片酬管理时也需要行业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从而推动《管理规定》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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