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税率为3%至5%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央行今年首度降息!首套房贷利率降至历史低位 将给房地产带来这些变化
①伴随着5年期以上LPR下调,当前购买首套和二套房房贷利率下限分别降至4.0%、4.8%,已降至历史低位。 ②如以商贷额度100万元、贷款...
商务部:着力恢复和扩大消费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2022年,商务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扎实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落实...
最新!南京成为首个取消外地购房者社保及个税要求的核心省会城市
中华网财经12月22日讯:据悉,南京市召开“强信心 添动力 促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场“拓展市场 提振消费”专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
南京新政:二套商贷最低首付比例已调整不低于40%
中华网财经12月22日讯:中华网财经获悉,“南京发布”消息称,昨日,南京市居民家庭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已调整为不低于40%。...
重磅!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重组 类地产板块获关注
中华网财经12月22日讯:中华网财经从证监会官网获悉,中国证监会发布《强调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服务经济整体好转》的文章。 ...
央行:12月LPR连续4个月维持不变 1年期3.65%、5年期4.30%
中华网财经12月20日讯:中华网财经从央行网站获悉,央行公布了12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和5年期LPR均与上月维持不变。 ...
福州长乐:人才购房按六级补贴 最高补180万
中华网财经12月19日讯: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好年华聚福州”长乐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山西: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不超5个百分点
中华网财经12月15日讯:中华网财经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
中央: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中华网财经12月15日讯: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详细地阐述了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意...
佛山住建局:两城区部分街道暂停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网签满3年可出售
中华网财经12月12日讯:中华网财经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央行: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加大对房企贷款投放力度
中华网财经12月8日讯:据悉,央行营业管理部以现场与视频结合形式召开北京地区中资银行货币信贷和金融服务通报会。...
海南:对房企实行信用管理 差信用企业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中华网财经12月6日讯:中华网财经从海南省住建厅官网获悉,近日,海南省住建厅起草了《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
厦门:限购政策未做重大调整 本市户籍家庭限购2套、非本市限购1套
中华网财经12月6日讯:中华网财经获悉,“厦门市房地产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厦门市限购政策未做重大调整,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要求,...
重庆:加大“保交楼”融资支持 “一企一策”推进重点房企纾困
中华网财经12月5日讯:据悉,近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156场)上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
青岛公积金新政:“商转公”细则明确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中华网财经12月2日讯:中华网财经从山东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山东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
福建明溪:总发放购房消费补贴不超1000万元 外地户籍购房85折
中华网财经11月29日讯:中华网财经从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官网获悉,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布《明溪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湖北荆门:二孩、三孩家庭购房一次性分别补贴2万元、4万元
中华网财经11月29日讯:近日,湖北省荆门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新政鼓励生育。...
涉房融资“第三支箭”利好出险民营房企 REITs融资迎春天
中华网财经11月29日讯:中华网财经从证监会官网获悉,11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答记者问指出,恢复涉...
河南邓州:异地公积金可贷款 新市民在中心城区买首套房可享50%契税补贴
中华网财经11月24日讯:中华网财经获悉,11月23日,河南省南阳邓州市发布《邓州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
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 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
中华网财经11月24日讯:中华网财经获悉,昨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2022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