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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江苏常州中支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被罚款48万

2020年11月26日 18:01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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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据银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常州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康人寿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8万元。

泰康人寿江苏常州中支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被罚款48万

经查,泰康人寿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当

一是档案资料遗失。2017年7月1日前入职的个人代理人中有53人档案资料遗失,2017年7月1日-2019年12月入职的个人代理人中有25人档案资料遗失,合计78人档案资料遗失。

二是档案资料不完整。当事人个人代理人档案资料不统一,如《新进人员登记表》《承诺书》等仅存在于部分档案中;所有档案资料均无培训记录;部分档案资料缺少重要信息,如朱XX档案中无其身份证复印件,张XX档案中无其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

三是档案资料不准确。丁XX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姓名为袁XX,而签名为强XX;贾XX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贾XX,被保证人为许XX;丁XX的《新进人员登记表》中“工作经历”一栏所填内容为“2020年5月至2024年3月在XX股份工作”;王XX分别于2008年9月、2009年6月两次入职,其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号码等前后均不一致,王XX首次入职的档案资料非本人提供,保险合同也非本人签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挂工作人员

当事人存在虚挂工作人员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业务资料不真实的情况。如客户蔡XX于2019年4月购买4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38XXXX80、38XXXX85、38XXXX12、38XXXX95,投保单及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上所记载的个人代理人分别为周XX、孙XX、贾XX、贾XX。蔡XX并不认识孙XX和贾XX,4份保单实际销售人员为周XX和贾XX。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至7月6日,对269名个人代理人予以清理销号,其中有28名个人代理人系公司于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虚挂到公司销售团队名下的人员,但实际无管理、无出勤、无业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虚增业务收入

一是当事人将产品说明会门票收入纳入业务收入。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共计通过“泰行销”APP收取门票4281笔,合计909199元,入账科目为其他业务收入。二是当事人将销售人员培训费收入纳入业务收入。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通过当事人系统“统一销售管理系统-单证收支管理-费用收取”,用银行卡直接扣款的方式共计收取培训费340950元,入账科目为其他业务收入。以上两项虚增业务收入合计1250149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虚列费用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在常州XX酒店召开的高客年会活动和2019年12月14日在常州XX大酒店高客酒会活动中,邀请公司内部讲师授课。同时,当事人与泰兴市XX网络科技服务部签署虚假协议,虚构讲师“赵XX”,套取讲师费用20000元。其中,1100元给予泰兴市XX网络科技服务部,15000元给予公司内部讲师,3800元用于冲销购买水果等营销活动支出,100元用于其他零星支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常州监管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个人保险代理人档案管理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上述虚挂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拟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

上述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拟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行政罚款裁量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函〔2015〕597号),拟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

综上,常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常州中心支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8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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