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3月亏损超4000万,涉7起诉讼导致评级下降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4月7日晚间,上市券商首份3月份财务简报发布。红塔证券当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现负值,营业收入为-2571.61万元,当月亏损4348.53万元。
财联社记者梳理2020年1月2月红塔证券月度财务数据简报发现,本月并不是红塔证券第一次出现月度业绩下滑。
公告显示,红塔证券1月营业收入5.35亿元,环比上涨50.4%;净利润3.19亿元,环比上涨65.3%。2月营业收入3.45亿元,环比下滑36%,净利润1.94亿元,环比下滑39%。
2019年投行业务表现不佳下滑近两成
3月29日晚间,红塔证券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
年报显示,在报告期内红塔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0.66亿元,同比增长71.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8亿元,同比增长116.7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37亿元,同比增长136.9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63亿元,上年同期为-78.10亿元。
同时,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方面则表现乏力。虽然资管业务营收同比增长了236.38%,但仅实现了2791万元的营收,投行业务也仅有4359万的收入,同比减少17.94%。公司在年报长称主要系新三板二级市场持续低迷,拖累了做市业务。
在此基础上,2019年红塔证券信用减值损失为3513.91万元。其中,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信用减值损失2139.69万元,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2.21万元,应收款项信用减值损失985.65万元,其他资产信用减值损失500.00万元。
母公司及子公司共涉及7起诉讼,被下调评级
2019年年报显示,红塔证券母公司涉及1起股票质押诉讼,涉及金额1.2亿元。
公司与郭鸿宝、金媛债权债务纠纷案,涉及金额1.2亿元。2016年7月,郭鸿宝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郭鸿宝以坚瑞沃能股票提供质押担保融资1.2亿元。2018年4月,坚瑞沃能出现债务危机,股价连续下跌,该项股权质押项目的履约维持担保比例跌破交易最低线155%。公司数次发出通知,要求郭鸿宝按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购回股票,归还融资款本金1.2亿元及利息,但郭鸿宝一直未能履行购回义务。
2018年4月,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鸿宝偿还公司融资本金1.2亿元和融资利息、违约金;请求判令确认公司对郭鸿宝质押给公司的3,363.96万股坚瑞沃能股份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年5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冻结郭鸿宝持有的3363.96万股坚瑞沃能股份。
2018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鸿宝及其配偶金媛支付全部融资本金1.2亿元及对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同时判令原告红塔证券有权对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郭鸿宝名下已办理质押的3363.96万股坚瑞沃能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坚瑞沃能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鉴于坚瑞沃能正在筹划破产重整,现阶段为有效维护公司权益,公司经审议决定支持坚瑞沃能破产重整,暂不提交坚瑞沃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强制执行申请。
同时,红塔证券子公司涉及诉讼2起,共涉及金额3000万元。
第一起为红证方旭诉孙玉静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2000.00万元。红证方旭对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孙玉静作为实控人承诺回购,后回购条件成就,但孙玉静未履行承诺,红证方旭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本案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第二起为红证利德诉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涉及金额1000万元。2016年2月,红证利德与裕源大通签订《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红证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10%。如裕源大通未按协议约定还款,逾期未还部分还应当支付年利率14%的违约金,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其本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裕源大通于2016年11-12月已偿还本金2000万元,利息30万元,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偿还。
2017年6月,裕源大通及孙玉静向红证利德出具《关于向红证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诺函》,约定了偿还计划并承诺以裕源大通应收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质押给红证利德,后双方协议将北京金盾亚联电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3075.00万元应收款变更为华宇杰缘应收款4303.00万元,2017年8月4日,双方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此后裕源大通虽偿还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偿还本金及对应的全部利息及违约金。
2018年1月,红证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实际控制人孙玉静和华宇杰缘。由于裕源大通欠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未按时偿还,红证利德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和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孙玉静作为保证人对裕源大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红证利德对孙玉静用于质押的裕源大通560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裕源大通用于质押的应收华宇杰缘的4,303万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审法院此前已根据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裕源大通及孙玉静相关财产,其中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将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11日届满,需至少提前60日申请续冻,红证利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2019年7月、9月提交申请并协助法院完成续冻,确保财产保全措施持续有效。
此外,红塔证券的子公司作为管理人涉及诉讼4起,涉及金额23.68亿元。
第一起为展恒1号案,涉及金额9.91亿元。红塔资产展恒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5年11月,委托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联通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为红塔资管;投资顾问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展恒1号投资顾问变更为浙银钜鑫(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约定,投资顾问系全体委托人指定,红塔资管按照投资顾问的指令对外进行投资。
2015年11月,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根据投资顾问指令与佛山中基及其股东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签署了增资协议,约定: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向佛山中基出资6.45亿元;佛山中基将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权转让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陈礼豪、陈绍权和陈倩盈未来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所持佛山中基股权。
同月,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签署保证合同,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佛山中基以其持有的其持有的欧浦智网(股票代码:002711)3300万股限售流通股票对陈礼豪、陈绍权、陈倩盈应承担的相关义务提供担保。
2018年8月,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与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签署了回购协议,根据该协议,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将相应回购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期已过,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拒不履行回购义务。
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请求判令:佛山中基、陈礼豪、陈倩盈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支付回购价款、违约金;红塔资管(代展恒1号)对质押股票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本案已于2019年11月21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但尚未作出判决。
第二起为小牛1号案,涉及金额720.00万元。2016年6月,红塔基金代表“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与深圳森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虎科技”)签署《股份认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森虎科技新发行股份总计不超过500万股;红塔基金以“红塔红土-红云小牛1号-新三板系列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资金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整认购森虎科技新发行的100万股股份。
2016年6月,郭强、蔡波、森虎科技与红塔基金签署《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红塔基金有权要求郭强、蔡波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1)截至2018年2月1日,红塔基金未能以合理价格(不低于1.2×红塔基金认购森虎科技股份的投资成本)对外出售其所持有的森虎科技股份;(2)森虎科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红塔基金可在上述情形出现后30个自然日内向郭强、蔡波书面提出要求回购红塔基金所持有的森虎科技之股份。郭强、蔡波承诺在收到红塔基金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向红塔基金支付回购价款。”
2018年2月27日,红塔基金向郭强、蔡波发出《关于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通知函》,书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2018年6月15日,红塔基金再次向郭强、蔡波寄送《律师函》,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二人拒不支付。
2018年8月,红塔基金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郭强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蔡波向红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355.3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郭强、蔡波承担本案律师费18万元,并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仲裁费用。红塔红土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委支持了红塔红土基金所提的仲裁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回购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起为云中3号案,涉及金额5.51亿元。2016年8月,红塔资管受资产委托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委托成立“红塔资产云中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金额5.80亿元用于通过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向凯业贸易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
红塔资管代委托人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及债务人凯业贸易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与凯业贸易、广东天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锦”)、黄锦光、黄彬、黄润耿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华商银行深圳分行与广东天锦、黄彬、黄锦光、黄润耿、谢岱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与广东兆佳、凯业贸易签订《抵押合同》,与黄彬、黄锦光、黄润耿分别签订《质押合同》,前述担保主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凯业贸易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债务出现违约。
由于债务人凯业贸易经多次催告后仍未偿还对应本金及利息,资产委托人华融广东分公司遂向红塔资管出具指令函指示红塔资管向债务人凯业贸易及其他保证、担保人、质押人提起诉讼程序。请求判令:凯业贸易立即偿还本金并支付附属利息、罚息;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
2018年1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第四起为云中41号案,涉及金额8.19亿元。红塔资管作为“云中41号”的通道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指令,代表“云中41号”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恒汇志、智城信息及其关联保证人,案由为股票收益权回购违约,2019年1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恒汇志、智城信息立即偿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违约金;其他相关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10日,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红塔资管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红塔证券评级为BBB。较2018年的A评级,红塔证券下降一级。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管理水平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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