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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IPO过会:多次遭监管处罚 被问询是否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

2021年01月07日 21:44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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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据证监会消息,1月7日,2021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4次会议结果显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首发获通过。瑞丰银行本次发行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

瑞丰银行IPO过会:多次遭监管处罚 被问询是否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

资料显示,瑞丰银行前身为绍兴县信用联社,2005年改制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2011年改制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首批成立的农商行。该行注册资本13.58亿元,员工2092人,总部设20个管理部,辖内拥有26家支行和79家分理处,共计105家网点,分布于绍兴柯桥区、越城区和义乌市,并在嵊州作为主发起行设立嵊州瑞丰村镇银行。

瑞丰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方面,截至2019年末,瑞丰银行前五大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绍兴市柯桥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47%)、浙江华天实业有限公司(4.5%)、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5%)、浙江绍兴华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绍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4.5%)。

瑞丰银行本次发行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含10%),且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25%(含25%),即不低于150,935,492股,且不超过452,806,475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扣除发行费用后,所募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不适用老股转让情况。

曾于上会前夜被取消审核

早在2016年3月,瑞丰银行拟上市材料就由浙江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接受中信建投的上市辅导。于2016年11月11日首次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2018年1月进入预披露更新状态。

根据2018年1月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瑞丰农商行拟登陆上交所,此次IPO计划发行股份不低于1.51亿股,不超过4.53亿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8.11亿股,发行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上市进程原本一路顺利,瑞丰银行原定于2018年7月10日首发上会。却不想2018年7月9日,证监会公告,鉴于瑞丰银行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核查,决定取消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97次发审委会议对该公司发行申报文件的审核。

取消的具体原因未对外披露。行业人士表示,瑞丰银行被取消上会审核,可能与其公司治理水平、资产质量两方面的原因有关。

被问询是否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

截至2020年6月末,瑞丰银行总资产余额1196.2亿元,净资产107.46亿元。各项存款余额845.53亿元,比年初增加40.33亿元;各项贷款和垫款余额720.9亿元,比年初增加82.44亿元。6月末,该行不良率1.35%,资本充足率17.79%,拨备覆盖率236.36%,拨贷比3.21%。

盈利能力方面,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级报告,该行2017年至2019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2.18亿元、26.41亿元、28.6亿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8.15亿元、9.78亿元、10.54亿元;平均资产收益率则分别为0.75%、0.92%、0.98%。

瑞丰银行IPO过会:多次遭监管处罚 被问询是否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

来源:联合资信评级报告

据联合资信评级报告,瑞丰银行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末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56%、1.46%和1.35%,呈逐年下降趋势。

而在1月7日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问题中,瑞丰银行被问询:重组贷款中未划入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组及逾期贷款是否存在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是否存在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情形。

多次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1日的一份罚单显示,瑞丰银行义乌支行因“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不符;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问题,遭到了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处以了50万元的罚款。

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11月,胡震林在担任瑞丰银行越州支行担任小贷金融部客户经理期间,负责个人贷款的调查、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人茹海森、董华良、吴剑等人采用虚构资金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方式向瑞丰银行越州支行申请个人商业贷款,被告人胡震林在调查上述贷款申请时,违反国家规定,累计违法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8090000元。期间,被告人吴剑为感谢被告人胡震林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的帮助,先后给予胡好处费人民币250000元,被告人胡震林均予以收受。瑞丰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放贷业务上跨越职业道德的底线,因一己私利违规放贷,给公司的业务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2016年,瑞丰银行因贷款流向不合格等问题被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2018年12月19日,瑞丰银行控股子公司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被罚款40万元,原因是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2019年8月28日,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对瑞丰银行进行行政处罚30万元,原因是瑞丰银行对员工行为严重失范监督管理不力。

相关资料显示,瑞丰银行的多名贷款业务客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4-2016年度前十大借款人之一的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被执行4次;2015年度前十大借款人之一的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55次;而2014-2017年度前十大借款人之一的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被执行记录竟达到239次。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刑初字第219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受贿人民币15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从2011年12月开始,李梁在瑞丰银行义乌支行担任副行长,分管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贷款营销等业务。

(2015)浙绍刑终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1月,时任瑞丰银行兰亭支行副行长兼负责人杜某及兰亭支行信贷客户经理陈某与经营企业的郑某商量之后,以农户联保贷款的方式从兰亭支行骗取贷款400万元。此外,三人通过事先商量,又以另一自然人郑某名义从兰亭支行骗取贷款150万元,一个月内两次骗取兰亭支行贷款,金额合计550万元。截至2015年11月23日初审判决,兰亭支行的全部550万元被骗贷款都未收回。杜某和陈某终审被判处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终审判决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2018年,上海森化自发行人处受让应收拉萨瑞鸿债权后,短期内转让给杭州璟霖。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海森化自发行人处受让相关债权短期内又出售给杭州璟霖的原因、商业合理性及交易真实性;(2)上海森化未真实说明债权受让资金的实际来源以及富春集团通过多家公司多次资金流转而未直接向上海森化转入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3)杭州璟霖在拉萨瑞鸿已实际违约的情况下,超出原价受让应收拉萨瑞鸿债权的资金来源、商业合理性及交易真实性,相关资金来源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4)发行人投资浙江恒逸7.9亿元债权的明细情况和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投资协议以外的其他约定或安排,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5)浙江恒逸出借资金受让债权与发行人认购恒逸集团债券是否相关,浙江恒逸债券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与流向,是否与出借资金相关;(6)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富春控股及其关联方、上海森化及其关联方、浙江恒逸和杭州璟霖及其关联方等主体就拉萨瑞鸿债权转让后续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安排是否与雅百特相关债权转让事项存在关联;(7)发行人关于应收拉萨瑞鸿债权转让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变相发放贷款用于购买本行不良贷款和银承垫款,是否违反相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央行、银保监、外汇等多个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及相应的内控制度有效性;(2)报告期监管部门检查涉及的监管意见书和整改通知的内容,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未分类为不良贷款的情况,是否存在调节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3)对于发行人报告期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事项,发行人相应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整改措施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公司贷款风险分类判断依据和执行情况,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后续是否存在持续上涨的趋势,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3)重组贷款中未划入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重组及逾期贷款是否存在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是否存在变相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情形;(4)公司保证贷款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企业互保引发连锁违约的情形,是否可能引发重大风险;(5)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信用风险评级分类时,将基金和券商资管分类为低风险的依据是否充分;(6)应收款项余额的风险状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责任编辑:C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