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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股份IPO过会:年营收破40亿元,曾因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2021年01月15日 15:13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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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1月14日,2021年第十八届发审委第8次会议结果显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首发获通过。华塑股份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000,000,000股,募集资金14.02亿元,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

华塑股份IPO过会:年营收破40亿元,曾因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资料显示,华塑股份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

华塑股份控股股东为淮矿集团,目前持有公司1,652,700,588股,占总股本的52.95%,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是安徽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为淮矿集团的唯一出资人。

华塑股份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1,000,000,000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此次IPO保荐机构为国元证券,发行人会计师为容诚,律师为天禾。

华塑股份本次募集资金14.02亿元,将用于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年产3万吨CPVC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华塑股份IPO过会:年营收破40亿元,曾因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打造一流绿色低碳创新型氯碱化工企业

据了解,华塑股份自成立以来便致力于循环经济与资源综合利用,依托自身拥有的优质电石灰岩和原盐资源优势,以及“两淮”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采用先进、高效、清洁的生产工艺,建成了以PVC、烧碱为核心的“矿—煤—电—氯碱化工—‘三废’综合利用”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在资源、成本、技术、规模、环保等多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综合竞争优势。

华塑股份秉承“一体化建设、循环式链接”宗旨,坚持以多元化原料为基础,以氯碱化工为核心,以高端化工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为两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品结构,着力构建主业突出、上下游产业链紧密结合、多产业融合的产业格局,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行业一流的绿色低碳创新型氯碱化工企业。

未来,华塑股份将依托“矿—煤—电—氯碱化工—‘三废’综合利用”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优质电石灰岩和原盐资源优势,以及“两淮”地区丰富的煤炭资源和凤阳县优质石英砂资源,实施热电机组节能提效改造,积极发展盐化工、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化工产业,走“创新驱动、智能发展、内生增长、绿色循环”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年营收破40亿元,毛利率低于行业均值

2017年-2019年,华塑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9.48亿元、43.79亿元和45.68亿元,实现净利润1.99亿元、4.13亿元、5.01亿元。2020年1-6月份,华塑股份实现营收22.21亿元,实现净利润2.31亿元。

华塑股份IPO过会:年营收破40亿元,曾因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为90.41%、75.69%和60.51%,尽管负债有所下降,但依然高于同行负债水平。2017年、2018年中泰化学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0.37%、55.10%,君正集团为19.36%、15.95%,鸿达兴业为23.16%、23.20%,亿利洁能为32.66%、39.02%。

华塑股份表示,主要原因是公司项目建设投入较大。公司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借款、股东投入和自发性流动负债满足自身对资金的需求,若公司出现不能持续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及时收回客户货款、及时支付短期大额资金等情形,公司将面临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华塑股份毛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招股书披露,2017-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7.39%、30.10%、31.17%。2017年、2018年公司同行中泰化学的毛利率为36.55%、34.58%,君正集团毛利率41.59%、44.68%,鸿达兴业毛利率35.84%、32.40%,亿利洁能毛利率14.71%、16.81%,行业毛利率均值为32.17%和32.12%。

公司主要产品之一PVC毛利率,远远低于同行。2017-2019年,公司PVC毛利率仅为8.63%、11.82%和12.27%,而中泰化学PVC毛利率分别为27.67%、27.09%、28.09%,君正集团PVC毛利率为29.86%、31.01%、33.89%,鸿达兴业PVC毛利率为25.96%、20.49%、26.44%,亿利洁能PVC毛利率为15.98%、19.54%、23.12%。

华塑股份IPO过会:年营收破40亿元,曾因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控股股东同时作为客户与供应商

值得关注的是,华塑股份控股股东淮矿集团,还以客户和供应商的身份出现在招股书中。与今年4月份披露的华塑股份招股书相比,最新的招股书披露了更多的相关情况。

根据披露,2017年-2018年,淮矿集团(含子公司)连续两年为华塑股份第一大客户,产生的销售金额为1.67亿元、1.53亿元,分别占华塑股份销售收入的4.23%、3.49%;2019年,淮矿集团为第二大客户,销售金额达1.75亿元,占华塑股份销售收入的3.83%。今年上半年,淮矿集团产生的销售金额达2665.79万元,未出现在前十大客户名单中。

另一方面,2017年-2019年,华塑股份向淮矿集团下属公司(不含工程设备)合计采购金额分别达到11.12亿元、9.10亿元、6.11亿元。以合计采购金额计算,淮矿集团连续三年被列为第一大供应商。2020年1-6月份,华塑股份对淮矿集团下属公司采购金额合计达2.13亿元,占比14.64%,淮矿集团在当期被列为第二大供应商。

招股书还表示,报告期内,华塑股份主要向淮矿集团下属的淮北矿业集团大榭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滁州)华塑物流有限公司等发生采购交易,与淮矿集团并未直接发生采购交易。

而谈及控股股东同时作为客户与供应商的原因,招股书称,淮矿集团系安徽省国资委直属大型能源化工集团,其业务范围涵盖煤炭开采销售、建筑施工、煤化工、民用爆破、物流商贸、金融服务等。公司与控股股东下属企业基于各自业务发展需要,在遵循市场化交易的原则的基础上,发生相关交易具有合理性。

涉及多起行政处罚,曾串联垄断被罚2022万元

近年来,华塑股份还有多起行政处罚记录。

具体而言,除了2020年2月份因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被罚34.9万元以外,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华塑股份及其子公司受到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共5起、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共7起、受到其他方面行政处罚共2起。

其中,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方面,华塑股份涉及3起,合计处罚金额达10.9万元;全资子公司无为华塑涉及2起,合计处罚金额达2.9万元。环保处罚方面,华塑股份涉及4起,合计处罚金额达40万元;无为华塑涉及3起,合计处罚金额达25万元。

而根据招股书披露,2017年9月25日,华塑股份因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存在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受到发改委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华塑股份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即2022.66万元。这也是招股书披露的最大一笔罚单。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1、关于无为磊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质以债权方式向无为磊达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该项投资历年收益及财务核算情况,无为磊达实际控制情况;(2)在无为磊达的投资持股及退出安排是否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及批准程序;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3)长期以低于市场价向无为磊达销售产品的合理性,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是否涉及利益输送,以及是否存在调整相关交易定价机制的计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关于关联交易和应收账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2)结合贸易型关联方的定位、经营、财务等情况,说明发行人购销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相关关联方经营是否严重依赖发行人;(3)说明报告期淮矿集团下属企业向发行人采购商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关联销售调节收入确认时点以及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部分关联方注销或转让的原因和真实性、是否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注销或转让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5)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的差异及合理性,大额票据交易是否为行业惯例,承兑额的变化是否受到周期性因素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相关内控是否有效,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关于转贷事项和淮矿财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转贷行为是否有真实的商业交易背景及最终用途;转贷行为涉及的贷款本息是否按期全额归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转贷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2)报告期内在淮矿财务存款、贷款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资金随时自动划入淮矿财务公司的情况,发行人存放在淮矿财务的资金是否存在无法及时调拨、划转或收回的情形,发行人存放在淮矿财务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3)从淮矿财务获得金融服务和从第三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在利率、费率等条件差异及其合理性;(4)上述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的影响,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有效性,与淮矿财务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是否导致对控股股东存在依赖性,相关情况和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受到多起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行政处罚。2017年,发行人被发改委施以反垄断罚款2022.66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了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和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及验收程序,发行人危险废物的存放和处理方面是否合法合规;(2)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否已针对上述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整改是否有效,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项的处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的事故隐患;(3)发行人认定反垄断罚款2022.66万元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责任编辑:C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