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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药业IPO获批文: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

2021年01月17日 17:02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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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1月15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核准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药业”)的首发申请。华康药业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914万股,募集资金10.91亿元,保荐机构是瑞信方正证券。

华康药业IPO获批文: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

资料显示,华康药业是一家主要从事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行业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淀粉糖制造。现已成为全球主要的木糖醇和晶体山梨糖醇生产企业之一,其客户包括玛氏箭牌、亿滋、不凡帝、费列罗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陈德水、余建明、程新平、徐小荣4名自然人。

华康药业拟募集资金13.94亿元,其中,2.71亿元用于年产3万吨木糖醇技改项目,2.07亿元用于年产3万吨山梨糖醇技改项目,3.76亿元用于粘胶纤维压榨液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1.58亿元用于功能性糖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02亿元用于全厂节能节水减排绿色发展综合升级改造项目,8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

华康药业IPO获批文: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

疫情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华康药业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25亿元、14.0亿元、15.1亿元及7.0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94.02万元、1.99亿元、2.70亿元及1.86亿元。

华康药业IPO获批文:境外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

华康药业称,基于公司2020年1-6月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及在手订单等情况,并假设全球新冠疫情不会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需求持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13.2亿元至15.3亿元,同比变动-12.61%至1.0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2亿元至3.17亿元,同比增长7.98%至17.25%。

从收入结构来看,华康药业的客户中境外客户占比较高,2017年-2020年1-6月,其境外客户销售金额占比分别为38.75%、51.41%、55.03%、60.89%,逐年上升。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华康药业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1.29%、24.51%、27.04%、33.85%、34.94%。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6.68%、23.95%、23.71%、23.61%。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6月末,华康药业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12亿元、1.27亿元、1.91亿元、1.22亿元、1.51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94%、43.40%、37.00%、21.83%、23.41%;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18亿元、1.34亿元、2.02亿元、2.16亿元、1.99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6%、14.51%、14.40%、14.30%、28.19%。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华康药业研发费用分别为2165.42万元、2811.88万元、4391.88万元、5379.50万元、2541.7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2.84%、3.04%、3.14%、3.56%、3.59%。华康药业的研发费用中,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职工薪酬分别为680.17万元、1023.20万元、1338.01、706.73万元,占比24.19%、23.30%、24.87%、27.81%。2016-2019年,华康药业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84%、3.04%、3.14%、3.56%,可比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率2.63%、2.23%、2.26%、2.25%。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华康药业销售费用分别为4557.70万元、6887.56万元、7432.22万元、1.05亿元、757.84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5.97%、7.45%、5.31%、6.94%、1.07%。2016年至2019年,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平均值分别为6.04%、5.76%、4.84%、5.07%。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华康药业管理费用分别为3782.87万元、4207.12万元、4764.52万元、5654.58万元及2155.7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4.96%、4.55%、3.40%、3.74%、3.05%。2016年至2019年,可比上市公司管理费用率平均值5.46%、6.09%、6.71%、7.05%。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

招股书披露,2020年5月22日,华康药业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寄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对公司及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2020年8月6日,专利复审部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远程口头审理。截至招股书签署日,专利复审部远程口头审理已结束,尚未就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任何决定。

华康药业在招股书中称,“上述专利主要由公司子公司焦作华康使用,系焦作华康在提取木糖水解液过程中的一道生产工艺,即使被宣告无效,亦不会影响公司继续使用该生产工艺”。

此外,2020年7月21日,华康药业还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就诉前证据保全事项出具的(2020)鲁01证保7号、(2020)鲁01证保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山东绿健,将华康药业及山东盈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被申请人华康药业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种从麦芽糖醇液中提取麦芽糖醇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040434.5)、“一种γ-结晶山梨醇的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1210478583.X)的相关证据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此外,据中国网财经报道,华康药业员工被曝曾向地方官员输送财物,疑为公司获环保关照。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此前宣判的一起案件中,2012年至2014年期间,华康药业安全环保部经理叶某、副经理董某先后三次送给开化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洪某利群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洪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根据洪某供述证实2012年至2014年春节,每年春节前其均收到华康药业董某或者叶某的购物卡,共计3000元。开化县环保局要对华康药业进行环境日常监测,其是环境监测站副站长,董某、叶某送其财物是想其在日常监管中给予方便。

华康药业称,公司2名员工为上述两案的证人,并非被告,2012年至2014年期间,该2名员工给送购物卡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上述案件现已裁判审结。本公司不存在向地方官员输送财物为公司获环保关照的事情。

两次未完成合格IPO约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华康药业曾两次未按约定完成合格IPO,与股东新干线、涌金投资产生纠纷,最后这两家机构投资者选择退出。

此外,2020年7月17日,证监会披露的首发反馈意见也关注到这一IPO对赌纠纷,“请发行人结合每股净资产、评估价格等补充披露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合理性,请说明发行人与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签署的《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经营目标的具体内容、2013年未完成IPO的原因”。

招股书披露,2007年9月20日,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600387.SH)等四位机构投资者分别以2800万元、2800万元、1750万元、1050万元现金对华康有限进行增资,增资价格均为7元/股出资额,华康有限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加至6200万元。

此外,2007年9月24日,华康有限、华康有限全体股东与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签署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其中《补充协议书》,约定华康有限需在本次增资完成后36个月内完成合格IPO、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业绩调整和认定以及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

然而三年到期后,华康药业未能完成上述协议约定的经营目标,2011年4月12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陈德水、徐小荣、余建明、程新平、曹建宏)与四家投资者签署《备忘录》,约定了特殊条款,同意分四期向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四家投资者支付补偿款,合计1620万元。

此外,陈德水、徐小荣、余建明、程新平、曹建宏等主要股东,同意将公司股权的2.10%(总计157.3万股)无偿转让给涌金投资、新干线、福建雅客、海越能源,并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各方约定,如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获准IPO,经投资方要求,发行人应按原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扣除原股东支付补偿金)在2014年5月31日前回购投资方所持的股份。

然而,华康药业再次“爽约”,未能完成合格IPO约定。

(责任编辑:C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