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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科创板IPO获批注册:三年分红近亿元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

2021年03月25日 15:08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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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3月23日,据证监会披露,近日,证监会按法定程序同意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华恒生物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2700万股,募集资金5.71亿元,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

华恒生物科创板IPO获批注册:三年分红近亿元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

资料显示,华恒生物是一家以合成生物技术为核心,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D-泛酸钙和α-熊果苷等,可广泛应用于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饲料等众多领域。

郭恒华系华恒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自公司设立以来没有发生变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郭恒华直接持有公司26.43%的股份,通过三和投资间接控制公司13.38%的股份,通过恒润华业间接控制公司4.27%的股份;同时,郭恒平与郭恒华系兄妹关系,是郭恒华的一致行动人,其直接持有公司2.96%的股份。因此,郭恒华合计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

华恒生物本次拟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总数不超过27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保荐机构为兴业证券。

华恒生物拟募集资金5.71亿元,其中,4.00亿元用于交替年产2.5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1.40亿元用于发酵法丙氨酸5000吨/年技改扩产项目;3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华恒生物科创板IPO获批注册:三年分红近亿元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

资产负责率远高于行业均值,三年分红近亿元

招股书显示,2017-2020年上半年,华恒生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83亿元、4.21亿元、4.91亿元和2.58亿元,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489.45万元、7550.67万元、1.26亿元和6479.52万元,报告期内华恒生物的业绩处在不断上涨的态势。

华恒生物科创板IPO获批注册:三年分红近亿元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

华恒生物科创板IPO获批注册:三年分红近亿元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

2017-2020年上半年,华恒生物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48.86%、42.66%、34.29%和33.48%,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5.03%、26.02%、18.09%和18.50%。华恒生物的资产负债率虽然呈逐渐下滑趋势,但是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华恒生物表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原因为公司报告期内处于业务增长期,采购原材料和购置固定资产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公司外部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通过银行短期借款、经营性现金积累和经营性应付账款满足经营所需资金,因而公司银行借款、应付账款较高。

2017-2020年上半年,华恒生物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02、1.20、1.41和1.55,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均值分别为3.57、3.34、10.17和5.54;同期速动比率分别为0.80、0.93、0.95和1.22,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2.37、2.36、8.87和4.85。可见,华恒生物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低于同行。

报告期内,华恒生物共分配现金红利9632.03万元。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控制公司47.04%的股份,共分配到股利4530.91万元。

产品较为单一,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丙氨酸系列产品、D-泛酸钙和α-熊果苷。公司生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包括L-丙氨酸、DL-丙氨酸、β-丙氨酸,不同类型丙氨酸的用途和应用领域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在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构成时,将其统一归集为丙氨酸系列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丙氨酸系列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62%、98.57%、86.79%和87.17%,呈下降趋势。L-丙氨酸是公司丙氨酸系列产品中最主要的细分类型,在丙氨酸系列产品实现收入中占有较高份额,主要需求方为巴斯夫、诺力昂等大型国际化工企业,其采购L-丙氨酸主要应用于日化领域,作为合成新型环保螯合剂MGDA的原料。

报告期内,华恒生物丙氨酸系列产品的平均单价有所下滑。L-丙氨酸平均单价分别为1.73万元/吨、1.65万元/吨、1.60万元/吨、1.51万元/吨;DL-丙氨酸平均单价分别为2.43万元/吨、2.34万元/吨、2.25万元/吨、2.38万元/吨;β-丙氨酸平均单价分别为4.52万元/吨、4.27万元/吨、3.18万元/吨、2.59万元/吨。

华恒生物表示,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丙氨酸系列产品仍然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L-丙氨酸产品仍将保持较高占比,存在产品系列较为单一的风险,如果丙氨酸系列产品下游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MGDA等下游相关产品应用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37%、72.44%、65.48%和63.63%,占比保持相对稳定。其中:公司作为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厂商之一,巴斯夫作为新型绿色螯合剂MGDA全球规模最大的生产企业,双方形成了长期、稳定、共赢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来自第一大客户巴斯夫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9,107.93万元、22,889.40万元、22,720.93万元和11,564.1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9.95%、54.39%、46.25%和44.74%,占公司L-丙氨酸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26%、64.42%、65.10%和60.08%,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巴斯夫存在重大依赖风险。

2013年,公司与巴斯夫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各年度的照付不议采购量,若各年度巴斯夫实际采购的发酵法L-丙氨酸数量少于照付不议采购量,则巴斯夫应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差额款项。报告期内,公司照付不议条款约定的发酵法L-丙氨酸采购数量分别为5,000吨、5,000吨、0吨、0吨,从2019年开始不再约定照付不议采购数量。报告期内,巴斯夫向公司采购了大多数份额的L-丙氨酸产品,但同时也向其他第三方采购L-丙氨酸,以保障上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未来,若巴斯夫增加对其他第三方L-丙氨酸的采购,减少对公司的采购订单,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向巴斯夫销售的发酵法L-丙氨酸产品价格有所下降,公司综合考虑生产技术的改良和进步、生产工艺的迭代和优化、原材料价格下降所导致的生产成本下降、推动巴斯夫更好的扩展下游新型绿色螯合剂MGDA市场规模以及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小幅调低产品报价。未来若公司与巴斯夫交易的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市场容量有限,主要产品应用领域较为集中

近年来,丙氨酸等氨基酸产品随着新兴的市场应用不断开拓,市场需求也随之扩展,使丙氨酸系列产品近年来保持了快速的增长,未来丙氨酸市场需求将以约12%的年复合增长率持续增长,在2023年市场需求量将达到8.1万吨。作为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的丙氨酸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之一,公司在丙氨酸系列产品领域的市场份额接近50%,后续市场份额提升压力较大,若未来市场容量增长不及预期,或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重要客户流失,亦或未能及时按照客户需求开发出新产品、新用途而导致经营业绩增速停滞,将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丙氨酸系列产品、D-泛酸钙和α-熊果苷,可以广泛应用在日化、医药及保健品、食品添加剂和饲料等众多领域。公司丙氨酸系列产品拥有较高的收入占比,L-丙氨酸是丙氨酸系列产品中最主要的细分类型,主要应用于日化领域,主要客户为巴斯夫、诺力昂等大型国际化工企业。巴斯夫采购公司产品后,全部用于合成新型绿色螯合剂MGDA,目前MGDA主要作为助洗剂添加于自动洗碗机专业洗涤剂中,应用于高端洗涤领域。与此同时,公司主要客户诺力昂采购公司产品后也应用于生产新型绿色螯合剂MGDA。目前,公司L-丙氨酸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中来自于MGDA应用领域的比例超过60%,公司总营业收入中来自于MGDA应用领域的比例超过50%,存在主要产品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若MGDA市场需求和供给发生不利变动,MGDA在日化领域的渗透率将低于预期,或者市场中出现MGDA的更优替代产品或技术,亦或MGDA的主流生产工艺改换配方,都将会对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实控人涉巾帼系非法集资案,潜在最大涉案金额3.25亿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共涉及17起民事诉讼案件,全部系因原告诉求郭恒华承担担保责任所致。其中,8起案件因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不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起潮里兵起诉案件((2018)京01民终4366号)目前已执行完毕、终结;1起张社青起诉案件((2016)皖01民初159号)已和解撤诉,且因郭恒华以持有的巾帼小贷和巾帼典当的股权作为担保,故无需额外计算相关的民事纠纷金额;郭恒华还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7起案件最大金额约为9,048万元。

根据华恒生物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在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造成投资人损失2.43亿元,而由郭恒华控股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巾帼系公司均涉入其中。

审核问询函回复显示,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2010年至2011年,郭恒华持有该公司10%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2015年6月后,郭恒华增持巾帼小贷股权至18%。

对于另一家巾帼系公司——巾帼投资,郭恒华自2007年该公司设立之初持有股份高达90%,2010年后持股比例降至33.32%,仅次于另一自然人薛金合。

需要注意的是,华恒生物在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表示,郭恒华作为巾帼系主要股东,只参与公司分红,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

不过,在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提及的薛金合上诉却明确指向郭恒华。薛金合辩称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是单位犯罪且其不是巾帼系公司经营管理者,巾帼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郭恒华,并对其量刑和部分证人证言提出异议。

同时,与郭恒华所涉及民事诉讼主债权相关的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已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审理终结。案件的侦办、审查起诉、生效判决,均不涉及郭恒华以及合肥高新区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巾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巾帼典当有限公司、科创巾帼(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巾帼系公司,判决认定该案系自然人共同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郭恒华及巾帼系公司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亦无需承担退赔集资参与人未兑付资金实际损失的责任。

考虑到薛金合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投资人合计损失约2.43亿元,以及前述郭恒华已涉及和潜在可能的民事纠纷最大数额,并扣除重复计算部分,总计约为3.25亿元。

(责任编辑:C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