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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追问为何认定浙江大学为客户 臻镭科技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2021年09月23日 14:15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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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9月23日讯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臻镭科技”)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此前,8月25日,臻镭科技回复首轮问询,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销售、关联交易、与浙江大学关系等共计16个问题。

上交所追问为何认定浙江大学为客户 臻镭科技回复科创板二轮问询

据悉,臻镭科技是国内军用通信、雷达领域中射频芯片和电源管理芯片的核心供应商之一。公司的产品已应用于多个国家重大装备型号,其中公司研制的终端射频前端芯片已应用于无线通信终端、北斗导航终端和新一代电台。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营收分别为399.35万元、5,544.99万元、1.52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4,897.74万元、418.53万元、7,693.60万元。

证监会网站9月22日刊登的《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科创板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收入确认和客户认定、质保、委托服务、技术先进性及可比公司等共计6个问题。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公司与浙江大学技术开发服务的合作主要系基于联合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报告期内,臻镭科技与浙江大学共有8项技术开发合同。其中对于“射频前端芯片技术研究”“射频直采芯片收发技术研究”两个项目,系浙江大学、臻镭科技和城芯科技等单位联合申报委托方的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由于该项目涉及国家机密,且属于政府机关单位的科研类项目,根据客户要求该项目不确认收入,在项目验收完成后将取得的合同款项计入政府补助。

上交所要求说明,技术开发项目(项目1至项目6)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政府补助的理由;公司将浙江大学认定为客户的依据和理由;

臻镭科技回复,项目1至项目4均系最终客户与浙江大学签订的预研合同的分承研项目。浙江大学基于预研方向、内容和公司的技术专业性,联合公司向最终客户申请预研项目,通过评审,浙江大学作为主承研方与最终客户签署预研合同,同时,浙江大学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公司负责约定的分承研部分。

公司与浙江大学签订的项目1至项目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具有商业实质,经济上的互惠性,不具有无偿性,不确认为政府补助项目。而项目5和项目6,虽系公司与浙江大学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但考虑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项目1至项目4,公司将浙江大学认为客户的依据和理由如下:

1)从合同缔结过程看,公司与浙江大学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公司与浙江大学构成《合同法》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未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从合同履行角度,合同主体为公司和浙江大学,浙江大学作为公司的合同相对方行使权利及承担义务,浙江大学为付款方、获取技术开发成果方、验收方。而公司未与最终客户在收付款、技术开发成果交付、验收环节等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3)从合同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来看,如果合同发生违约纠纷,公司有权向浙江大学主张违约责任,浙江大学为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研究开发失败等,公司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而公司却无法向最终客户主张权利,最终客户也不向公司主张权利;

4) 从技术开发成果归属来看,公司向浙江大学交付技术开发成果(研究成果报告和少量实物载体)后,浙江大学享有公司所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的技术权益。浙江大学通过对公司交付的技术开发成果进行审核验证,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同时融合自身或其他参研方技术开发成果进而形成整个项目研究成果,然后交付给最终客户;

5) 从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责任编辑:CF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