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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两起侵权诉讼 上交所追问若败诉所承担赔偿金 好达电子回复科创板问询

2021年09月23日 16:38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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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9月23日讯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达电子”)回复科创板问询。

涉两起侵权诉讼 上交所追问若败诉所承担赔偿金 好达电子回复科创板问询

好达电子主要从事声表面波射频芯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是兼具芯片设计技术、制造及封测工艺、标准化量产出货能力的国内厂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滤波器、双工器和谐振器,广泛应用于手机、通信基站、物联网等其它射频通讯相关领域。

股权结构方面,好达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25.43%的股份,通过共进同达间接持有公司1.81%股份。公司实控人为刘平,合计持有公司1588.8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84%,间接拥有公司32.50%的表决权,担任公司董事长。

小米基金、哈勃投资均直接持有好达电子5.30%的股份。其中,哈勃投资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的公司,也是华为的主要投资平台之一。小米基金即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人包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

2018年至2020年,好达电子实现营收分别为1.65亿元、2.06亿元、3.32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2880.42万元、2886.52万元、4680.35万元。

证监会网站9月22日刊登的《关于无锡市好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披露了主要问询问题。在科创板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客户入股发行人、营业收入、转贷和资金拆借、关联方、营业成本、专利纠纷、技术先进性、税费返还等共计12个问题。

与小米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为何未披露作为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好达电子的销售收入增长主要由小米和华勤贡献;就2019年好达电子与小米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上交所要求说明,与小米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因。

好达电子回复,出于谨慎性考虑,将与小米基金存在特殊关系的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为雷军;小米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资料查询,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雷军间接控制;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认定为关联方。

对于小米保理,报告期内,好达电子仅于2019年9、10月间与小米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应收客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660.50万元未到信用期货款转让给小米保理并进行贴现,好达电子收到小米保理支付款项655.90万元,该贴现业务的贴现利息为4.61万元。该业务往来具有偶发性,且好达电子与小米保理签订的《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已于2020年7月到期。因此未将与小米保理的业务往来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中华网财经备注: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为何部分经销商成立时间晚于好达电子与其首次交易时间

根据申报文件,部分经销商客户的成立时间晚于好达电子与其首次交易时间,主要原因为好达电子与合并计算口径下的单体客户最早建立合作的时间;上交所要求说明,主要客户通过不同主体向好达电子采购的原因以及合并披露的依据,部分经销商客户的成立时间晚于好达电子与其首次交易时间的原因。

好达电子回复,报告期内前五大经销客户存在不同的关联主体与公司交易,公司以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最大的单体客户的名称作为合并计算口径下的客户名称列示,以合并计算口径下的单体客户与公司最早建立合作的时间作为公司与客户的首次交易时间,则存在部分经销客户(深圳市威晟达科技有限公司、前海汇通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公司与其首次交易时间;仅在单体口径下,公司报告期各期前五大经销客户各主体的成立时间均不晚于公司与其首次交易时间。

与控股股东好达投资发生大额资金拆借,原因何在?

招股说明书披露,2018年至2021年4月,好达电子存在通过无关联关系供应商无锡市博精电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瑞驿通进行贷款周转的情形,报告期各期金额分别为4,806.32万元、11,120.00万元和27,150.00万元,审计报告截止日后好达电子通过全资子公司瑞驿通贷款周转规模为23,500.00万元;好达电子与好达投资存在大额资金拆出的情形。上交所要求说明,向好达投资拆出资金的原因、相关资金用途和本息收付情况。

好达电子回复,2018年至2019年,公司存在向好达投资拆出资金的情形。上述资金拆出发生的原因主要为好达投资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公司提出借款需求,2018年和2019年初,公司尚未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未能严格杜绝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形。

2018年初,好达投资应付公司资金余额为350.90万元,结合上述于报告期内向好达投资拆出资金情况,公司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4.00%计算好达投资资金占用利息金额合计为15.16万元。目前,好达投资已向公司支付报告期内资金拆借形成的借款利息。

涉两起侵权诉讼 上交所追问若败诉所承担赔偿金

2021年1月8日,村田以好达电子和福建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是好达电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共计三种型号的滤波器;二是好达电子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60万元;三是原告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好达电子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而向好达电子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上交所要求进一步说明涉诉产品是否侵犯村田涉案专利;测算公司因败诉可能承担的赔偿金额,及对本次上市的影响和风险。

好达电子回复,关于福州 283 号案、284 号案,2021年1月,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村田对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共三种型号的滤波器对其造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合计赔偿60万元,并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公司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而向公司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上述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公司已提起管辖权异议程序并对村田的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正在进行中。

关于上海618号案、619号案和620号案,2021年9月,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村田对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共五种型号的滤波器对其造成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合计赔偿70万元,并保留根据后续在诉讼中获得的证据以及好达电子侵权延续造成的损失而向好达电子主张侵权赔偿金的权利。上述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

根据村田的诉讼请求,若公司败诉则需赔偿村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合计130万元。如公司在村田诉讼中被判定构成专利侵权,公司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很可能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或基于法定赔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 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 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 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 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 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 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好达电子表示,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81.45万元、2,549.36万元、4,402.88万元和4,185.60万元。据此,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涉诉产品及其侵权范围扩大的赔偿风险将不会影响其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和风险。

(责任编辑:CF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