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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鹰窗业回复落实意见函:证监会要求说明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2022年08月11日 11:16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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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8月11日讯 中华网财经了解到,8月10日晚,证监会网站披露,同意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鹰窗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此前,3月18日森鹰窗业已成功过会,并于2022年4月25日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申请。

森鹰窗业曾于2014年1月24日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在挂牌期间,曾谋求主板上市。然而2017年10月,因信息披露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且未能有效执行等情形,森鹰窗业前次申报被否。自2021年1月28日-2022年4月19日,森鹰窗业的上市审核经历了三次中止,三次恢复。

招股书显示,森鹰窗业是一家专注于定制化节能铝包木窗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节能铝包木窗、幕墙及阳光房。

早前5月5日,证监会官网公布森鹰窗业注册阶段问询问题。证监会就关于毛利率、会计调整事项、业绩可持续性、行业认定、节能认定等5项进行问询。

证监会网站8月10日刊登了《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森鹰窗业回复落实意见函:证监会要求说明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中华网财经注意到,毛利率方面,证监会就要求说明“本次报告期内大宗业务模式毛利率高于经销商模式而前次报告期内工程渠道毛利率低于经销商渠道”这一变动趋势的合理性。

森鹰窗业回复称,对于大宗业务模式,与前次报告期相比,公司本次报告期大宗业务订单产品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售价及毛利率相对较高的P120系列产品销售占比大幅提高,使得大宗业务模式售价有所增长;同时,公司产业链的完善,中空玻璃自产产量的增加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宗业务的成本。上述原因导致大宗业务模式毛利率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对于经销商模式,与前次报告期相比,公司本次报告期经销商订单产品售价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但由于厂区搬迁和生产工艺及标准改进,导致折旧等制造费用分摊相较于前次报告期大幅增加,直接人工亦有所上升。上述原因导致经销商模式毛利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综上所述,上述原因导致两销售模式下单位售价及单位成本呈现不同的变动趋势,进而使得本次报告期大宗业务模式和经销商模式毛利率较前次报告期出现反向变动,具有合理性。

就节能认证部分, 根据申报材料,森鹰窗业铝包木窗(适用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S86、森鹰 铝包木窗(适用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PASSIVE 120 取得《中国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 

证监会就要求森鹰窗业补充说明其他节能铝包木窗、幕墙及阳光房等产品是否需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情形,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森鹰窗业回复称,虽然产品中其他节能铝包木窗未申请节能产品认证,但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建筑幕墙门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其他节能铝包木窗中S101系列、F86系列、Ped86系列等主要系列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第1部分:铝木复合门窗(GB/T29734.1-2013)》相关标准,亦属于建筑用节能门窗产品。因此,发行人将其他未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铝包木窗称为节能铝包木窗并未夸大产品功能,不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情形。

发行人的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中未将其他节能铝包木窗、幕墙及阳光房等产品宣传为已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因此,发行人部分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中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中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通过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及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检索有关发行人产品质量的相关新闻报道、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部分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取得的节能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发行人其他节能铝包木窗、幕墙及阳光房等产品不需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认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产品销售推广及广告中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情形,不存在因此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相应的行政处罚风险。

(责任编辑:CF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