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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子公司与蚂蚁集团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分别被罚50万

2021年04月30日 17:07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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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讯,4月30日,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阿里健康全资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蚂蚁集团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27号

当事人: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7号楼16层1601、1602、1606室

当事人: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19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弘云久康数据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云久康)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扁鹊)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当事方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合营方一:弘云久康。2015年于北京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是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Alibaba 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健康)的全资子公司,阿里健康的最终控股股东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合营方二:上海云鑫。2014年于上海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是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最终控制人是(略)。2017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2017年12月,弘云久康、上海云鑫和杭州云庭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云庭)三方达成协议,拟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医疗大数据业务。2018年3月30日,弘云久康于杭州设立浙江扁鹊,并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6月1日,弘云久康、浙江扁鹊与上海云鑫、杭州云庭签署《增资协议》,弘云久康出资4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出资40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40%股权;杭州云庭出资1500万元,持有浙江扁鹊15%股权。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该交易系设立合营企业,弘云久康持有浙江扁鹊45%股权,上海云鑫持有40%股权,杭州云庭持有15%股权。根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浙江扁鹊健康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7年弘云久康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上海云鑫及其关联方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7月19日,浙江扁鹊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设立合营企业浙江扁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分别给予弘云久康和上海云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弘云久康(略),上海云鑫(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C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