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诉争方便食品类“哔哩哔哩”商标被驳回,未构成驰名商标
中华网财经9月14日讯,天眼查显示,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对某食品公司申请注册的的方便食品类“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为,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幻电公司提起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书显示,诉争商标注册人为健德公司,注册号:26264549,申请日期为2017年9月6日,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天然增甜剂;烹饪用葡萄糖;白糖;冰糖;烹饪用低聚糖。
引证商标注册人为幻电公司,注册号:15362394,申请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事件起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幻电公司对第26264549号“哔哩哔哩BILIBIL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该裁定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诉争商标注册前,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亦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知名度以及声誉。故幻电公司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关联性不强,不致误导公众,损害幻电公司合法权利。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幻电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bilibili(哔哩哔哩)2017年第三季度的月均活跃用户数量已高达7400万,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忽视了上述事实及互联网领域的行业特点,机械、错误的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构成驰名商标。首先,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商业规模;其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者范围并忽视了幻电公司除广告宣传以外的其他宣传方式及其规模;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错误地认定幻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广泛影响力、知名度及声誉。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日常娱乐范畴,其知名度与影响力能够及于饮食等日常生活领域,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的重合度,二者关系密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损害了幻电公司的合法利益。综上,幻电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一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需判断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该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中从时间或空间的角度上,进行了较为广泛宣传推广,并使该商标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幻电公司、关联公司、B站、诉争商标、引证商标等的基本信息;哔哩哔哩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股权架构图、2019-2020年年报等;幻电公司及关联主体关于“哔哩哔哩”及“bilibili”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B站融资情况;其他知名IP与食品合作先例以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情况等证据。上述证据与判断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并无关联。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关于B站十年的记录文章;QuestMobile 2017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年度报告;B站对外投放广告及相关宣传情况;B站通过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董事长参与知乎问答等方式自行宣传推广情况;B站获奖及知名媒体报道情况;知名官方媒体入驻B站情况以及第三方在B站投放广告情况等证据。诉讼中,幻电公司又提交了包括共青团、人民网、腾讯网等知名媒体对B站中的爱国动画、纪录片、国产动漫等的报道;B站与其他饮食品牌跨界合作的相关报道及投放广告情况;B站存在大量美食分类下的视频及博主;B站招股上市及行业榜单、相关获奖情况;B站在视频网站中的排名等知名度证据。上述证据均为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的知名度、宣传情况及推广情况。但是,即使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引证商标“bilibili”及其对应中文表达“哔哩哔哩”与B站、bilibili.com(哔哩哔哩弹幕网)及手机客户端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B站及其手机客户端提供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具体服务。在此情况下,上述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内部“入站必刷”视频、播放量最高博主截图、B站运营游戏情况、知识、美食、番剧、动画、国创动漫、纪录片、电影、直播、游戏分区界面及相关报道等证据。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本院认为,首先,上述视频内容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存在区别。其次,B站的知识专区系B站博主以自制视频的形式进行的碎片化的知识分享,上述模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存在区别。再次,B站的游戏专区中B站博主以自制视频的形式对于游戏中的素材进行二次加工并分享以及B站发行、运营手机游戏,上述模式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存在区别。最后,B站的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分区虽存在一定影视作品,但大多数影视作品系获得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存在区别。在此基础上,幻电公司于无效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幻电公司对B站中知识、游戏、电影、纪录片、电视剧等进行了有针对性、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
幻电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B站冠名CBA上海男篮、主办或协办的娱乐活动(跨年活动、短期活动)及参加动漫展会等情况的证据,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亦存在区别,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构成驰名商标。
综上,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故引证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诉裁定在引证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幻电公司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