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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共有产权房取得不动产证满10年可以上市转让

2021年10月13日 20:06 来源:宁波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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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在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宁波市住建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今日起在宁波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全文共47条,内容涵盖了共有产权住房概念定义、建设筹集模式、价格权属确定、供应对象范围,以及销售、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办法》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概念定义。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宁波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办法》提出4种建设筹集房源渠道:一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二是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三是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四是既有房源转用。考虑了政府的供应能力和供应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以上前三种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既有房源转用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受限制。

《办法》对价格和权属进行了确定。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其中交付未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1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可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由承购人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是承购人购买个人持有产权份额所付房款占共有产权住房总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机构代持。

对于供应对象的准入门槛,按照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共同富裕示范区的精神要求,《办法》将供应对象做到了户籍和非户籍家庭全覆盖,均要求家庭无自有房屋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此外户籍家庭申请人还应取得供应地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10年或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非户籍家庭申请人应是在供应地登记注册单位稳定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人员,在宁波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其中在供应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办法》还对限制供应的对象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资格确认、销售签约、递补供应六个步骤的销售程序。

《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上市及共有产权份额处置进行规定。

关于上市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承购人、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获得转让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关于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未满5年的共有产权住房,无其他住房的承购人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对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则按照届时市场销售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根据届时承购人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有无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

关于回购承购人产权份额,综合考虑承购人及其配偶户口迁移他处、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等突发情况,允许承购人申请代持机构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届时市场销售价格中的低位价格回购。

《办法》还对承购人购买其他住房,以及承购人产权份额继承、离婚析产、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处理进行明确。

关于违规责任,《办法》主要对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和购房人违规申请的情形和责任进行了明确。

2002年以来,宁波市按照国家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以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为主要内容,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的“三房两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下步,通过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制定出台《办法》,对于该市加快构建租购补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厅保障处供稿编辑蔡璟瑾)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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