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意见出台—— 差异化监管来了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孔德晨)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将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基于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开展信用风险状况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市场主体数量迅速增长,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资源、监管能力、监管智慧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该《意见》。
《意见》对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并科学实施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是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其次是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对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将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意见》还提出,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
为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测预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据了解,《意见》还明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到2022年底建立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到2023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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