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体系 促进体制创新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包括三个机制: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的供求机制和信用的奖惩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即国家和社会对上述三个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其实质是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分析、传播、应用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褒扬诚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从目前相关行业和地区的实践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体制创新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已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使得政府可以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实施分类监管,从而节省政府资源,提升监管的效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多部门、多行业归集和共享,可以使各部门从过去的单一监管走向多部门和各行业,乃至全社会所有主体参与的联合监管;除了传统的法律和道德的手段之外,信用调节机制的实现有助于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从事后、临时监管转向及时、长效的监管。
对社会各主体来说,信用体系的有效运行可以降低人们之间的信任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自觉性,从而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未来“信易+”等创新性实践的广泛应用将使信用理念和信用机制渗透到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更多管理环节的信息化、智能化和信用化将会提高社会的运行效率、社会成员的诚信水平和文明程度。
因此,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当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世界其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当前,从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三个机制来看,我国信用的奖惩机制还处于构建的过程之中。接下来,我们需要把党中央、国务院颁行的一系列指导意见转化为国家的正式立法,总结各行业、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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