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式下发QFLP试点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
通过QFLP试点暂行办法,北京将吸引和培育更多中外投资者来京聚集投资,使北京成为外资金融机构入华首选地。
5月6日,记者从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4月28日由该局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今日通知正式下发。《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范围。除未上市企业股权外,试点基金募集的境外资金还可投资优先股、债转股和可转债、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境内私募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准确而言,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即“QFLP试点”,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市场的试点,是资本项下外资管理政策的重要探索。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
北京市作为国际交往中心和全国金融管理中心,一直以来坚持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在我国金融业开放中发挥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据悉,2011年北京即启动QFLP试点,并持续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完善。为积极推动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有关改革措施落地,北京市结合当前“两区”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及时调整修订了原《关于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试点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函〔2011〕16号)等文件和相关政策。
《暂行办法》共分为5大章、21条,包括总则、试点申请、试点运作、监督管理和附则。记者看到,《暂行办法》拓宽了境外投资人范围,首次将跨境人民币纳入QFLP试点;同时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降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至1亿元人民币。
此外,试点基金的申请流程也将更为便利。前台将由市金融监管局提供从注册投资到中基协登记、备案一对一的专人服务,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后台采取联审机制,由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外汇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试点机构的资质额度予以审核。机构如有申请意向,可直接和市金融监管局联系办理。
同时,北京也注重了统筹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协调服务和推进企业在京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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