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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偷税漏税被罚近3亿 北京文化否认存在通过多种方式支付演员片酬的行为

2021年08月27日 14:44 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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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8月27日讯,今日,张恒举报郑爽涉嫌偷税漏税事件靴子落地。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税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得播出电视剧《倩女幽魂》(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0)第018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邀请郑爽参与制作节目,停止播出郑爽已参与制作的节目。

对此,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天眼查App显示,目前郑爽关联公司总共10家,其中九江郑爽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已注销,尚未注销的有5家,包括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噶咕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九江酷酷熊影视文化工作室、九江羊群效应影视文化工作室。

此外,2021年3月,郑爽连续三次被冻结股权,被冻结股权共1585万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3月。

“假中造假”不能改变少缴税款事实

据上海市税务局调查结果,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分为两个部分收取。其中,第一部分4800万元,将个人片酬收入改变为企业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二部分1.08亿元,制片人与郑爽实际控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支付,规避行业监管获取“天价片酬”,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在《倩女幽魂》项目中,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

其中的1.08亿元,制片人通过向郑爽实际控制公司“增资”的形式支付。双方先通过签订所谓“增资协议”来规避行业主管部门对“天价片酬”的监管,然后再通过虚假申报偷逃税款。2020年,郑爽与张恒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相关当事人担心“天价片酬”事实败露而解除“增资协议”。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同时,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同样存在以企业收入名义改变个人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的问题,根据郑爽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郑爽在2019年已提供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解除“增资协议”不改变郑爽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也不影响对其偷逃税主观故意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税务部门因此依法对该部分片酬涉及的税款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相应罚款。

“增资”避税部分被处顶格罚款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上海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其中,依法追缴税款7179.03万元,加收滞纳金888.98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计3069.57万元;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处以5倍“顶格”罚款,计1.88亿元。

本案中,考虑到郑爽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税部分,由于情节更为严重,处以5倍“顶格”罚款。

此外,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未被追究刑责基于刑法规定

据新华社报道,郑爽此次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基于刑法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多方发声严规影视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坚决支持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郑爽偷逃税案件依法严肃进行处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加强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税收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综合治理。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精准监管能力,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和曝光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表示,坚决支持税务部门对演员郑爽偷逃税案件的处理决定。偷逃税、“阴阳合同”、“天价片酬”违反法律法规,扰乱行业秩序,冲击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广电总局对此“零容忍”。

广电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演艺人员片酬规范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教育,对违法违规的演艺人员和相关机构坚决严肃追责处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北京文化或面临虚假陈述处罚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倩女幽魂》(后改名《只问今生恋沧溟》)由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伙伴”)出品,世纪伙伴曾为上市公司北京文化(000802.SZ)旗下子公司。

根据公告显示,2018年,北京文化与天津嘉煊签订协议,约定天津嘉煊为《倩女幽魂》的承制方,负责制作完成该剧,该剧大部分片酬合约均由天津嘉煊与演职人员签订。

《倩女幽魂》于2019年4月开机,同年8月杀青。

5月27日,深交所向北京文化发2020年年报问询函,其中要求公司自查是否与演职人员的关联方签署了增资协议;说明《倩女幽魂》片酬成本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名为增资、实为成本”的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影视剧《倩女幽魂》的发行计划和项目进度。

问询函提到,近期,媒体报道称公司2019年投资拍摄的影视剧《倩女幽魂》存在通过“阴阳合同”向演职人员支付大额片酬的情形,具体方式为同演职人员签署0.48亿元的演员聘用合同,并同演职人员关联方签署增资1.12亿元的“阴合同”。

同时要求,自查并说明公司在过往投资拍摄其他影视剧中是否存在类似通过多种方式支付演职人员片酬的行为,如有,请说明涉及具体影视剧名称、实际支付片酬的金额、具体支付方式以及公司对支付片酬的进行的会计处理及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并说明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倩女幽魂》是否存在通过“阴阳合同”向演职人员支付大额片酬的情形,北京文化方面表示:"经公司核查,没有与演职人员的关联方签署增资协议"。年审会计师则回复,核查之后,没有发现公司账面近两年存在通过增资行为支付大额片酬的情况。

北京文化还表示,公司不存在通过多种方式支付演员片酬的行为。

郑爽偷税漏税被罚近3亿 北京文化否认存在通过多种方式支付演员片酬的行为

对于《倩女幽魂》是否被禁止发行,北京文化表示,受到主要演员事件影响,发行情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该剧未来的可变现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北京文化根据项目未来开发计划以及预计可变现净值的评估,对存货计提减值合计4.45亿元。

今年4月30日,北京文化公告称,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4月30日停牌一天,5月6日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将变更为“ST北文”。

近日,北京文化发布业绩公告,2021上半年营业收入2157万元,比去年同期的565万元增长了281.79%。净利润亏损4506万元,去年同期亏损6430万元,同比减亏。

(责任编辑:C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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