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年报多次隐瞒环保处罚情况,28名管理人员遭罚
经查明,2014年至2017年,山西三维陆续收到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七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8,448.00元。同时,其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多次排污超标的情形。但是,山西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处罚决定、会议记录、年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山西三维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山西三维的违法行为,时任山西三维董事长王玉柱、董事长杨志贵、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副总经理牛俊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田建文、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王勤旺、王国胜,独立董事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监事张建平、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副总经理梁小元,财务负责人王永义,董事会秘书梁国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山西三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玉柱、杨志贵、祁百发、田旭东、牛俊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梁小元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高志武、刘永安、阎保安、李红星、田建文、王勤旺、王国胜、张建平、王永义、梁国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王彩俊、张建华、李存慧、秦联晋、霍斌、王巧萍、王永翔、李杰伟、张洪波、王新芳、乔志勇、牛武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原题为《山西三维年报多次隐瞒环保处罚情况,28名管理人员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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