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继P2P“爆雷潮”之后,私募基金2019年以来也出现了多起爆雷、失联、跑路等现象,加强私募股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作之一。
5月31日,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在2019第二十一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股权投资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一是“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非法集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流向不明。
因此,完善私募基金相关制度成为监管机构的重点工作之一。焦津洪表示,证监会目前在六个方面持续完善相关立法、监管制度和规则。一是加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私募条例》在2017年8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已经被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证监会正在全力配合司法部推进相关立法的工作。
中基协会长洪磊在论坛上也建议,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弥补《基金法》对股权投资基金约束不明的缺憾。
二是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正式实施后,经过五年的实践,根据新的情况正在进行全面修订,希望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分类、规范资金的募集和托管、细化管理人登记和投资运作、规范强化信息披露等。焦津洪介绍称,《办法》的修订也列入了今年证监会的立法计划,会尽快地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完善基金退出相关机制。2017年6月明确了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和适用于该政策的一些具体标准,2018年3月出台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近期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的相关规则落地,在制度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创投基金行业专家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进一步便利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并形成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更好地促进科创企业资本形成。
四是明确基金托管人责任。针对当前托管人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正在研究在相关条例、办法中对托管人责任做出更明确的制度安排,强调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的谨慎职责,以及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组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尽责的职责。
五是优化监管协作,切实构建起以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基金业协会、交易所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构成的“五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六是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明确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
“我们确信,随着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完善基础制度,也必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更好更快的发展,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持续提供创新的资本动能。”焦津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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