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发文,提倡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批零一体化”业务。
申请通过“批零一体化”的连锁药店,在现有基础上,无需额外建立规章体系、增添仓储物流设备、人员支出等,即可极大拓宽业务范围,收获个人消费者、社会药房、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客户群体。
一省提倡“批零一体”将扩大连锁业务范畴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经营批发零售一体化许可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根据《通告》内容,江苏省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经营许可的企业,需要开展药品批发业务,可以向江苏省药监局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
对此,行业内部资深人士向搜药透露,该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批发与零售资质限制的放宽,将为药品经营企业,尤其是零售连锁药店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政策出台后,零售连锁药店的业务范畴将得到极大拓展,不仅能够继续服务于个人消费者,更可直接为社会药房、医疗机构甚至有大量采购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药品供应。
值得一提的是,零售连锁药店在无需增加任何额外支出的前提下,即可拓宽业务范围,收获需求巨大的客户群体。
他进一步解释说,无论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现代物流的运作,还是配送中心的建设,零售企业完全符合、甚至超越了国家对批发企业的相关要求标准。
“批零一体”政策的实施,意味着零售业务企业可在获取批发资质后,无缝对接批发业务,无需重复投资仓储运输设施与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从而有效避免了资源的重复建设与浪费。
此外,在药品购销流程中,零售连锁药店因减少了流转环节,得以简化相关票据与手续,进而降低了运营与管理成本。同时,“批零一体”政策落地,使得零售连锁药店在批发与零售不同业务线上的人员可以灵活自由调配,人员共享,无需再承担额外的人力成本。
这位业内资深人士还向搜药透露,在“批零一体”资质放宽之前,多家上市连锁企业都配备了批发企业,专门为社会药房提供配送服务。政策放宽后,上市连锁企业无需再配备批发企业,即可直接向自家门店、社会药房、医疗机构等供货。
“批零一体”政策的放宽,更将进一步满足消费者(企事业单位)的多元化购买需求。
以企事业单位大批量采购防暑降温OTC药品作为员工福利为例,在政策放宽之前,由于不具备零售资质,这些单位无法直接从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只能以较高的零售价从零售连锁药店购买,此后,消费者(企事业单位)的多元化消费更能得到充分满足。
他进一步指出,大型连锁企业自带品种与采购优势,在“批零一体”化后,相较于市场上规范程度不高、经营优势不明显的小批发企业,其在批发业务上的优势将更加凸显。批零一体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提升连锁的规模效应,使药品采购渠道更广、议价能力更强,更好地实现药品全过程信息共享和追溯。
随着“批零一体”政策在更多地区的逐步推行,预计将加速小批发企业的市场淘汰进程,利于药品市场的规范与监管。
多省支持“批零一体”发展只要具备相关条件,都可申请
据搜药观察,不仅是江苏省,山东、海南、江西、广西等全国多个省份都曾发文表示,支持连锁“批零一体”发展。
在“批零一体”政策细则上,政策大多大同小异。
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的《通告》为例,在申请门槛上,《通告》要求,批零一体化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及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条件,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分别建立药品批发和零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符合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设置可满足批发和零售连锁经营实际需求的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混淆与差错。
江苏省药监局依据《江苏省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现场检查细则》对申请开展批零一体化的企业实施许可检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并在许可证上备注“批零一体化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项内容应保持一致,“经营范围”项内容批发涵盖零售连锁总部。
批零一体化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规范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行为,加强药品追溯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批零一体化企业日常监管,切实加强监管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为进一步刺激企业经营活力,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未来,“批零一体”政策或将在更多省份推广开来,或许会有更多连锁往“批零一体”经营的方向发展,最大化发挥企业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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