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是什么?基金管理人如何订立遗嘱?
4月2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及一个新名词——“生前遗嘱”,这引发业内关注。文件提出,鼓励基金管理人加强资本积累,建立完善“生前遗嘱”和股东救助机制,提高机构自身的抗风险韧性。
自然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是为了避免去世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但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是什么?“生前遗嘱”指的是金融机构提前制定遭遇重大风险情况或发生财务困境时的恢复和处置措施。金融机构订立“生前遗嘱”在国际上开始较早,我国对银行和保险业也已有相关要求,但目前基金业尚未有相关先例。
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是什么?意图提前防范金融风险化解“大而不能倒”
事实上,在国际上,金融机构订立“遗嘱”的做法已经存在多年。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破产引发金融海啸,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系统,而危机发生后的处置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如何防范“大而不能倒”的机构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成为各国金融监管者的重要课题。
“生前遗嘱”(Living Wills)即是各国在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中诞生的概念,其正式名称为“恢复和处置计划”(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在2009年被金融稳定论坛(FSF,后发展为金融稳定理事会)首次提出。2011年G20戛纳峰会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关键要素》获得通过,成为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机制的国际标准。
这一标准要求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全球金融机构(G-SIFIs)以及经国家当局评估为一旦倒闭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任何其他公司都需要建立持续的恢复和处置计划,金融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递交计划书,明确其发生危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促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能够平稳、有序退出市场,防止其倒闭对金融稳定造成破坏性影响,以及避免让纳税人承担损失风险。
此后,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必要性逐渐成为国际共识,英、美等多国也制定了更加具体的监管要求。
例如,美国2010年出台了《多得-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其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制度,要求部分大型金融机构就危机状态时如何快速而有序处置自身债权债务问题制定计划,并与监管达成协议。我国的在美金融机构也受到影响。再加上我国的四大行均已被FSB列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因此我国金融机构此前也开始实施“生前遗嘱”这一机制。
2011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
2021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将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生前遗嘱”制度化。该文件明确,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制定“生前遗嘱”。
同年9月,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要求。
基金业“生前遗嘱”可能参考银保机构设置逆向激励机构审慎经营
目前国际和国内的“生前遗嘱”机制基本集中于银行和保险业,基金管理人的“生前遗嘱”如何制定?
有基金业内人士分析,基金管理人的“生前遗嘱”机制在原则上和通用的恢复和处置措施上可能与银行和保险机构类似,主要还是为了加强机构自身防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但针对基金业的具体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参考《办法》和《规定》的内容,恢复处置计划包括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两部分。简单理解,恢复计划是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恢复金融机构经营能力的计划;处置计划则是在金融机构已经无法持续经营时,确保风险的有序处置,主要由监管机构实施。两份计划均由机构预先制定或建议,由监管机构认可或审定,在制定后均需定期检视和更新。
原则上,金融机构以“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这也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要求。《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示例,银行和保险可参考的恢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降低或延期支付人员薪酬,减少股利分配,压缩经营成本,调整资产规模或结构,出售或处置资产,出售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业务条线,增加资本金,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等。银行还有一些特殊措施,比如清收不良资产,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永续债,发行同业存单,短期融资,票据融资,出售债券,资产证券化等。
处置措施方面,可参考的处置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自救,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非核心业务,接管,行业保障基金救助,暂时国有化(政府注资),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撤销关闭、破产清算等。
在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中,机构均需分析可能对金融基础服务以及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影响,并做好应对安排。前述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基金涉及相当多的散户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发生风险情况时,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更加重要,比如基金产品是否清算,投资者的钱如何退回等安排。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李仁真曾发表的一篇论文指出,由于“生前遗嘱”制度对金融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死亡命运”和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做了预先设定,因而有助于建立起一种逆向激励机制,促使机构高管层更加细致地思考资本缓冲的充足程度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方法,同时有助于减少机构处置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生前遗嘱”制度代表了一种逆向思维,首先假定任何机构都是可以“倒”的,进而明确指出机构的冒险失败不能再由纳税人买单,由此促使其不得不奉行审慎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危机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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