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网药品价格自查、调整、清退,多省启动新一轮价格治理。
重点关注六种情形,新一轮价格治理工作启动
2月26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自查工作的通知》,表示将根据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复核应用工作要求,开展新一轮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
辽宁提出,药品价格自查出现异常情况应在3月17日前进行价格调整,自查主要围绕以下六种情形重点展开:
(一)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市挂网价格的情形;
(二)同企业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特别是存在价格倒挂情形的;
(三)同通用名药品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的;
(四)挂网价格明显高于药店销售价格的;
(五)常用药通过更换包装或剂型提高价格挂网的;
(六)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未按照梯度降价要求调整价格的,非主非备中选药品在我省执行价格高于中选价1.5倍或同组最高中选价的。
1月17日上午,国家医保局在“保障人民健康赋能经济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建设全国挂网药品价格一览表,全量汇总展示各地挂网价格信息并对首涨、高涨幅等异常价格行为予以标识,敦促各地持续纠正不合理的挂网高价。
目前,相关工作已在各省落地,除了辽宁,依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全国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复核应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4号)(以下简称《一览表应用》),山东、黑龙江、内蒙古等地也发布了通知展开相关调价工作。
例如,山东也在其《关于开展药品挂网价格及备选药品目录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下述六种情形要在3月2日前完成价格专项调整。
(截自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省通知在表述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价格对比的几个维度可概括为“与其它省比”“与药店比”“与其它规格比”“与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比”,以及“与中选价比”。
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经排查符合相关情形、约谈企业后拒不降价的,各省将视情况暂停挂网或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挂网产品展开全面清理
与药品挂网价格调整同步展开的还有挂网产品清理。
月初,由河北、浙江、广东、贵州、新疆等省医保局发起,其他省医保局参与形成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共识(倡议稿)》(以下简称《共识》)在业内流传。
《共识》指出,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医药采购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应全面清理完善。对于“挂网不挂价”药品以及医院议价、备案采购药品,各地限期开展一次性补充挂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挂网价格应符合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
国家医保局在《一览表应用》中也要求,目前整体或部分药品实行“挂网不挂价”的省份,应尽快调整药品挂网管理的相关规定降低“挂网不挂价”的比例直至出清,新形成的符合“一览表”要求的挂网价格及时更新反馈。
2月25日,湖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已挂网无挂网价药品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宣布在2月26日至3月4日期间展开已挂网无挂网价药品价格维护,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价格信息的产品,将按要求被清理。
2月24日,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发布《关于暂停无省级采购限价药品挂网的通知》,即日起全面暂停系统内所有“挂网不挂价”药品交易目录,相关产品如符合挂网条件可依规定规范申报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公示无异议后重新挂网。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部署“备选药品目录专项调整”时也明确,招采子系统备选药品目录挂网药品符合“挂网不挂价”情形的须尽快清理,相关企业须在3月底前通过价格联动(备选转阳光)申请将备选药品目录内挂网药品转移至阳光挂网目录,形成符合要求的挂网价格。
备选药品目录不符合价格联动(备选转阳光)挂网规则或虽符合规则但未申请转移至阳光挂网目录,以及暂停挂网的药品,平台将会择机清空处理。
可以看到,与2023年挂网药品价格治理、2024年“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等更“大刀阔斧”的价格治理行动相比,2025年价格治理工作更加精细化。药品整体价格不会出现明显下降,但其在各省、各渠道间的价差将进一步拉平。
附:目前全国范围内的药品挂网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价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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