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医院用药目录品种数量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近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在这份通知中明确提出,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理由限制创新药的配备、使用。
实际上,早在2023版医保目录落地时,上海就已发文强调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此次再次发文明确,体现了上海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将进一步满足临床多样化需求。
其实,上海并非首个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的地区。在2023年,广东、四川、北京、山东济南等省市就已经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此次上海再次发文强调,无疑将为全国范围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丰富患者治疗选择促进医药产业创新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在用药目录品种数量上受到一定限制,这不仅影响了新药的引进和使用,也可能导致患者在治疗选择上的局限性。
此次上海取消用药数量限制,正是为了打破这一刚性约束,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多元化的用药选择。这一政策将激励医院更加积极地引进和使用新药、新技术,拓展临床医生的选择范围,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
据悉,取消用药数量限制后,医院将不再受到“药占比”等考核指标的束缚,能够更加灵活地调整和更新药品目录。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引进和使用新药时将更加灵活,有利于激励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更多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问世。
同时,不设数量限制也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引进更多种类的药品,患者在治疗时将拥有更多选择,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临床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药品和治疗方案,实现个性化治疗。这对于提高治疗效果、改善患者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于那些急需新型治疗药物的重症和罕见病患者而言,这一政策将为他们带来优质的治疗效果和更多的生存希望。
此外,取消用药数量限制还将对医药产业产生积极影响。医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医疗机构能够更广泛地引进和使用创新药物,更大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被孕育,从而促进医药产业的创新升级,推动更多优质、高效的药品研发和生产。
在医保基金使用方面,取消用药数量限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由于用药数量的限制,一些优质、高效的药品可能无法被纳入医院用药目录,导致医保基金无法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而现在,医院将能够更自主地选择和配置药品,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一政策还将促进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推动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取消用药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放松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管。相反,这将促使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上海在通知中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确保这一政策的落地实施,如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议、实施谈判竞价药品单列预算、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等。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水平,促进新药的引进和使用。
实际上,对于医院而言,取消用药数量限制将减少购进创新药的障碍,有利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医院也需要加强药品管理,确保合理优化药品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医院用药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新增药品,医院应建立绿色通道将其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而对于患者而言,取消用药数量限制将意味着更多样化的用药选择。患者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药品,实现个性化治疗。同时,患者也应关注与医生沟通,了解药物的适应症和潜在副作用,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在业内看来,取消各级医院用药数量限制的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医改举措,将有助于提升患者的治疗选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并促进医药行业的创新发展。
药品进院不得设限多地响应政策导向
国家医保局在近期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药品的正常进院。这一政策的重申,不仅巩固和强化了过往的政策导向,更为医药领域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彰显了国家推动医药政策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实际上,这一要求并非首次提出。回溯至2019年,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中便首次明确提出了类似的要求。近年来该要求一以贯之,足见国家层面对医药领域改革的高度重视和持续推动。
在此背景下,广东、四川、北京、山东济南等省市纷纷响应国家号召,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取消医疗机构用药数量限制。
具体而言,2024年8月,江西省卫健委发布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目录管理指南》。该文件要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品规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对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给药途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拓宽了儿童用药范围,并明确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和省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不受品规限制。
无独有偶,2024年6月,山东省济南市医保局、卫健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了《济南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其中明确提出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要求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
广东也在2023年7月的《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中跟进放宽了医疗机构配备药品的限制,删除了各级医疗机构用药数量上限的相关表述。同年12月底,上海也明确对各级医院的用药目录品种数不设数量限制。
2024年1月,四川省卫健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由于国家版相关细则已废止,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品规数的相关要求不再执行。
同年4月中旬,北京市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也开始执行,其中同样明确取消医疗机构药品数量限制。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药品“零加成”、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等举措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取得显著进展。在新发展阶段,医疗机构已经具备了控制医疗费用和用药规模的内在动力。在此背景下,对用药品种数量进行明确限制已显得不再必要。
与此同时,随着众多新药获批上市,对医疗机构用药总品种数的限制也显得不合时宜。这种限制构成了新药进院的显著障碍,不利于医药产业的发展。取消用药目录品种数量限制,不仅为医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得临床用药选择更加个性化,同时也为新药的引进开辟了顺畅的通道。
在这一良性循环的促进下,医药企业将被极大地激励,从而增加对创新药物研发的投资,进而推动医药产业的创新与进步。